|
一.办事指南:
办事项目: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标志申报 办事机构:上海市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 办事地址:斜土路2451号二楼 联系电话:34241026 传真:64691615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 至 下午:4:30)
二.申请企业所需条件:
1、企业具有法人地位; 2、企业具有所申报农产品的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3、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生产所申报的农产品,且质量稳定。
三.办理程序:
1 申请人表明申请意向 本着自愿的原则,申请人首先向上海市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认证部(以下简称认证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表明申请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认证的意愿,同时指明拟申报的产品、规模等,最后由法人签字,公司盖章确认。同时认证中心认证部向申请人提供《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认证程序》、《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申报条件》、《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标志申报书》、《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标志申请材料清单》等材料。
2 申请人情况评估 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认证部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如有必要可派人到实地进行考察),了解申请人提供的情况是否属实,同时了解申请人是否具备申报基本条件。评估时填写《申请人基本情况评估表》,给出评估结论。如果申请人符合申报基本要求,2天内通知企业进行正式申请;如企业暂不能申报,要指明原因,待企业改进后再申报。
3 正式申请 申请人与认证中心签订《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认证检查合同》,填写《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标志申报书》,同时按照《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标志申请材料清单》准备申报材料。
4 材料审核(文审) 申请人准备好申报所需材料后,及时提交给认证部。认证部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申请认证产品信息登记表》进行登记、编号,7个工作日完成材料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认证部及时通知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材料符合要求后,认证部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书》。
5 现场审核计划安排 认证部根据《文审意见书》确定的审核日期,组织审核组,审核组由2名以上检查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同时填写《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现场审核工作表》,通知申请人,经申请人确认后实施。
6 现场审核 审核组依据《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现场审核工作表》的安排,按照《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现场审核作业指导书》规定的步骤,根据相关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标准(见《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标准清单》)和《现场审核检查表》,对申报企业的产地环境质量、农产品生产过程和质量管理等进行审核。如有不合格项,则开具《不符合项报告》。并根据不同农产品的《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认证现场审核评定办法》给出现场审核结论, 填写《现场审核报告》。如果现场审核通过或现场审核基本通过,则由认证部安排环境监测机构到产地抽样监测,同时安排审核组对开具的不合格项进行跟踪验证;如果现场审核不通过,经申请人整改后转入4.3。
7 环境监测及评价 由中心委托环境监测机构(见《委托检测机构一览表》)承担环境监测任务。检测机构的委托管理由认证部门按《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检测机构委托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环境监测机构按照认证部开具的《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委托书》在规定时限内到产地进行抽样监测,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一式三份)。 申请人自留一份《产地环境监测报告》,同时应及时将另外二份《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给认证部。 认证部在收到《产地环境监测报告》后,及时对产地环境做出评价,形成《环境评价报告》。如果环境评价不符合要求,由认证部通知申请人认证不能通过,经申请人整改后转入4.3;如果环境评价符合要求,则由认证部安排产品抽检。
8 产品检测 由中心委托产品检测机构(见《质检/监测机构名单》)承担产品检测任务。检测机构的管理由认证部门按《委托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产品检测机构按照认证部开具的《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产品检测委托书》,在规定时限内对企业申报的认证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检测报告》(一式三份)。 申请人自留一份《产品检测报告》,同时应及时将另外二份《产品检测报告》提交给认证部。 如果产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由认证部通知申请人认证不能通过,经申请人整改后转入4.3。如果检测结果合格,由认证部进行综合评估。
9 综合评估 认证部根据《现场审核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环境评价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和企业的整改情况形成综合评估报告,并将申请人相关资料整理齐备后一起提交中心(《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报审单》)。
10 认证委员会审议 中心收到认证部提交的材料后,由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认证委员会进行审查。 认证委员会根据申请者提供的材料、现场审核报告,认证部评估报告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是否颁证做出决议。如果是同意颁证,进入4.11;若是有条件颁证,在申请人提交相关书面承诺后,进入4.11;如果是拒绝颁证,则通知申请人认证不能通过,并说明理由。本年度不再受理该产品的申报要求。
11 签发证书 认证中心主任根据认证委员会的决议,签发《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标志使用证书》。 申请人和中心签订《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商标标志使用许可合同书》,中心向申请人颁发《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标志使用证书》,申请人按规定使用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标志和证书,见《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程序》。
12 归档 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人每年均需接受中心的监督管理,见《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监督管理控制程序》。申请人的情况如果发生变化的,要及时通报中心,由中心决定是否进行变更审核。 证书期满后,申请人如想继续使用证书,需在期满前90天提出续报要求,续报程序见4.13。 认证产生的所有信息、资料、记录均要妥善保管,最后归入综合部存档,见《文件控制程序》、《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13 续报 申请人在证书期满前90天提出续报要求,续报按《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续报认证过程控制程序》规定进行。
14 变更审核 申请人如果发生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变化,比如扩大或变更生产基地,应及时向中心通报该情况,提出变更审核要求,认证部按本程序规定进行变更审核。
四.办理时限:
企业提出申请后10天内给予答复,以后认证过程时限视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认证所需时间为该申报农产品的一个生产周期。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规定企业承担环境及产品检测费。认证不收费用。
六.认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0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地方标准、上海市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上海市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 二00八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