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食品检测中心是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9家检测单位之一,农业部食品质量监测中心(上海)依据绿色食品标准进行检测。如申报企业对产品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出仲裁检测申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定点机构予以重新检测,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裁决。
    环境检测机构由上海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定点委托,对申报企业的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进行水质、土壤、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并出具《绿色食品的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及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报告。如申报企业对环境监测结果有异议,可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供仲裁检测申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定点监测机构予以重新监测,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裁决。
    1、审核企业向上海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
    2、上海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依据企业的申请,委派至少两名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到申请企业考察企业基本情况,原料生产及供应情况,核实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等。经考察验收后,由上海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填写《企业生产情况调查表》,并写出企业综合考察报告。
    3、上海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考察合格的企业,委托定点的环境监测机构对申报产品或产品主要原料产地的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
    4、上海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将合格的材料、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报告和综合考察报告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合格产品进行编号,并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标志管理专职部门根据上海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送审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合格者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出具书面产品抽样单,通知上海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并由上海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通知申报企业,对其申报产品由定点的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依据绿色食品标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直接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标志管理专职部门审核,合格者报送二审,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标志管理专职部门对产品检测合格者进行二审。二审合格的申请企业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书。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1、企业申请绿色食品标志报告;
    2、生产企业概况;
    3、《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
    4、企业出具一年内的市(省)级以上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5、企业出具一年内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产品标准;
    7、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8、产品及产品原料种植(养殖)操作技术规程,加工产品操作技术规程;
    9、原料购销合同(原件、附购销发票复印件);
    10、加工产品现用包装式样及产品标签;
    11、企业、厂区、设备、生产车间、化验室、成品库房、产品照片复印件;
    12、企业获奖证书复印件;
    13、其它。
    以上材料必须用A4复印纸复印,要求规范、干净、整齐,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