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项目:农药广告审查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是本市农药广告审查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农药检定所作为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点。

    三、办理地址:上海市吴中路628号(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办公楼508室), 邮编201103
    
    四、办理时间:工作日 9:00-11:30 13:30-16:30

    五、联系电话:64010050-8508或8505。

    六、办理时限
    (一)初审: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决定;
    (二)终审: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终审决定; 直接终审: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终审决定。
    
    七、申办对象资格:凡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在本市发布关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包括病媒害虫)以及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农药广告。
    
    八、申办手续
    (一)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3、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产品标签;
    3、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提供以上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需由原出证明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
    
    九、办理程序
    (一)初审:上海市农药检定所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做出初审决定,并发给《农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
    (二)终审:申请人凭初审合格决定,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交上海市农药检定所进行终审,上海市农药检定所做出终审决定。对终审合格者,签发《农药广告审查表》,并发给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对终审不合格者,应当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广告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终审。上海市农药检定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广告作品进行审查后,做出终审决定。 上海市农药检定所将通过终审的《农药广告审查表》送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查。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34号)第二、十七、三十一、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两部令第30号)第三、四、五、六、七、八条;《农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局发布)

    十二、办事纪律
    (一)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履行职责,热情服务,耐心解释,严格把关。
    (二)严格依法行政,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接受客户请客送礼。
    (三)坚持制度,方便客户,提高工作效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