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审查境内农药广告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3、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申请审查境外农药广告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产品标签;
3、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提供以上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需由原出证明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

    上海市农药检定所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审 。

    上海市农药检定所对初审合格广告作品进行终审。对终审合格者,签发《农药广告审查表》,并发给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对终审不合格者,应当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广告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终审。
    申办对象资格:凡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在本市发布关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农药广告。
    上海市农药检定所将通过终审的《农药广告审查表》送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查。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
    做出《农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