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先取得农业部发给的相应生产许可证。
    企业应填写《饲料添加剂及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书》,并向市饲料办提交以下资料和样品
(一) 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书;
(二)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 三个批次的产品检测报告;
(四) 配方和生产工艺;
(五) 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六) 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样稿;
(七) 饲喂效果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

    市饲料办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初审合格,市饲料办委托本市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复核检验。市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市饲料办的规定出具检验报告。

    市饲料办根据质检机构样品检验报告,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市饲料办应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发批准文号的决定(产品质量检验时间另计)。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饲料添加剂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