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具备人员、生产场地、生产设备、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和卫生环境等基本要求。

    申报需填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企业上报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三份,企业存档一份;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上报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两份,自留一份存档。并附其它材料:
1.厂区布局图;
2.生产工艺流程图。

    市饲料办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市饲料办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按《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内容实地考核。考核合格的,市饲料办将企业申报材料及审核表上报农业部审核。

    经农业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发给《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