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并随表附报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始发地、入境口岸、收购所在地、展览地为上海市的,申请人将相关材料报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审批。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如需勘验、核实的,市水产办公室受理后签转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在 7 个工作日进行复核)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或审核决定,同意的,在 5 个工作日内转报农业部审批。

    申请、证明材料如需勘验、核实的,由市水产办公室签转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进行勘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