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并随表附报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1 、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 1 份,原件备查;
2 、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水生野生保护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证》复印件 1 份;
3 、因驯养繁殖、展览、表演、医药生产需捕捉的,必须附上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1 份;
4 、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据的公函证明原件 1 份、复印件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