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并随表附报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1 、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 1 份,原件备查;
2 、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水生野生保护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证》复印件 1 份;
3 、因驯养繁殖、展览、表演、医药生产需捕捉的,必须附上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1 份;
4 、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据的公函证明原件 1 份、复印件 1 份。

    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属本市的,应将《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市水产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审批;
   需要跨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由市水产办公室签署意见后送捕捉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捕捉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审批;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如需勘验、核实的,市水产办公室受理后签转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在 7 个工作日进行复核)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或审核决定,同意的,在 5 个工作日内转报农业部审批。

    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将《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申请人所在地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审批;

    需要跨省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由上海市水产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捕捉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如需勘验、核实的,市水产办公室受理后签转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在 7 个工作日进行复核)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或审核决定,同意的,在 5 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