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手续:
    申请人需报送以下材料:
1.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进出口物种名称及拉丁文学名、进出口数量及口岸等事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涉外合同书(复印件)
5. 进出口经营权证明书(复印件)。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原件)
6. 濒危物种证明书或原产地证明书(复印件)

申请办理水生野生动物非濒危物种或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的,仅需提供前五项材料。。

     申请人应当将《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上海市水产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审批。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如需勘验、核实的,市水产办公室受理后签转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在 7 个工作日进行复核)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同意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农业部审批。

    申请、证明材料如需勘验、核实的,由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进行勘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