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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项目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批(初审)
二、办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
三、办理地址、时间和联系电话 (一)办理地址:杨浦区丹东路24号 (二)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定节假日除外) 09:00——16:00 (三)联系电话:021-35093540
四、办理时限 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在收到申请者全部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并写出图纸审查意见书,告知申请者,同时完成收费工作。
五、申办对象资格 上海地区产品设计制造单位。
六、申办手续 1、提交《船用产品图纸审查申请书》,加盖单位印章,法人代表签字; 2、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a.产品图纸; b.设计计算书; c.产品的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d.技术标准; e.产品型式试验大纲及产品出厂试验大纲; f.产品性能测试报告; g.产品使用说明书; h.产品的质量管理制度; 3、以下材料可作为送审资料的补充: a.产品鉴定材料; b.工厂或产品取得其他权威部门认可、检验、测试的有关材料; c.产品照片。 4、外购材料或外购重要部件的材质报告和合格证明; 5、初次提出申请的单位尚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应机关的登记注册证明。代理商应出具委托证明。
七、办理程序 1、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对申请者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 2、受理后对图纸及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的问题验船师应及时与申请者交流;所有对图纸和技术文件的修改要求和审查结论,应以图纸审查意见书的形式告知申请者。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给予图纸审查批准号,并在重要图纸和技术文件上加盖图纸审查批准章后将一份图纸和技术文件退还申请者,收取审图费; 3、不予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在收费后应退还申请者,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申请者如有异议,可提请上一级验船部门处理,直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申请裁决。
八、收费标准依据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计价格[2000]55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
2、船用产品审图费 2.1凡需申请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应按下述规定计收审图费。 2.2功率大于或等于700kW的船用柴油机,每套图纸和技术文件审图费1000元。 2.3下列船用产品每套图纸和技术文件审图费800元。 2.3.1功率小于700kW大于或等于400kW的柴油机。 2.3.2功率大于或等于0.735kW/r/min的齿轮箱。 2.3.3额定负荷大于40kN的起重设备(起重机、起网机、绞钢机等)。 2.3.4大于或等于200kW的发电机及其励磁装置。 2.3.5可调螺距螺旋桨装置,特种推进装置。 2.3.6主机集控台。 2.3.7全封闭救生艇。 2.3.8容量大于等于50kVA的配电板。 2.4下列船用产品每套图纸和技术文件审图费500元。 2.4.1无线电通信设备、雷达、电罗经、卫星导航仪(GPS)。 2.4.2扭矩大于等于30kNm的舵机。 2.4.3容量小于50kNA的配电板。 2.4.4污油水过滤设备及其它防污染设备。 2.4.5功率小于400kW的柴油机。 2.4.6功率小于200kW的发电机及其励磁装置。 2.4.7额定负荷小于40kN的起重设备、锚机、舵机。 2.4.8制冷压缩机组、冷藏装置、海水淡化装置。 2.4.9救生筏。 2.4.10机动救生筏。 2.4.11锅炉与受压容器、蒸汽发生器。 2.5下列船用产品每套图纸和技术文件审图费300元。 2.5.1功率小于0.735kW/r/min的齿轮箱、绞钢机、系泊和拖带绞车。 2.5.2交直流电动机、变压器、蓄电池、电控盘、箱等。 2.5.3热交换器、增压器、调速器、高压油泵、气马达、安全保护装置。 2.5.4泵类、风机类、液压泵站、液压马达、液压缸、液压阀。 2.5.5船用阀门、管系配件、手动锚机、系缆机、绞车。 2.5.6舵杆、舵柄、舵轴、舵销轴承等。 2.5.7舷窗、水密门、螺旋桨、曲轴、锚、锚链及附件、轴系及其轴承、油封等。 2.5.8救生浮、救生衣、静水压力释放器、抛绳设备等。 2.5.9磁罗经、探渔仪(测深仪)、计程仪、网位仪。 2.5.10号灯、号钟、号笛、防爆灯、救生浮灯、烟火信号、舵角指示器。 2.5.11灭火器、防火门、消防栓、消防水枪、泡沫枪、消防员装备。 2.6凡未列入上述范围内的其它船用产品的文件和图纸审查费,参照2.2、2.3、2.4、2.5收费标准计收。
九、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 《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试行) 十、办事纪律 1、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热情服务,耐心解释,严格把关。 2、严格依法行政,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接受客户请客送礼。 3、坚持制度,方便客户,提高工作效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委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