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项目
    总吨位小于500的渔业船舶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审查批准。

    二、办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

    三、办理地址、时间和联系电话
    (一)办理地址:杨浦区丹东路24号
    (二)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定节假日除外) 09:00——16:00
    (三)联系电话:021-35093540 

    四、办理时限
    1、在收到申请者的全部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批准,并写出图纸文件审查意见书通知申请人。
    2、对分批送审及技术要求较复杂的新颖船舶图纸,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申办对象资格
    上海地区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且所设绘的图纸符合相应资格等级并取得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核准的船型编号的图样及技术文件(以下简称图纸)。

    六、申办手续
    提交一份“渔业船舶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审查申请表”,加盖单位印章;      

    七、办理程序
    1、送审单位需按“送审图纸目录”的规定,先送一套完整图纸供审查,审图部门审查后的初审意见应与送审方沟通,协调一致后再发送正式图纸审查意见书;
    2、设计单位应按审图意见逐条答复并将图纸全部修改后,再一式三份正式报送。若另有需要也可增加送审图纸份数;为保持图面形象,在正式报审属于必查的图纸上仅盖批准章。若发现有新问题,一般性问题可通知设计单位修改并确认其修改,重大问题应要求重新补送(但应尽量避免此种补送情况的重复发生),不得在有重大问题的图纸上加盖批准章;
    3、在属于备查性的图纸上,应加盖备查章;
    4、对于送审方提交的多余图纸或不属于送审范围的图纸资料,是否审查盖章由审图部门酌处;
    5、送审的设计图纸经审查批准后应发送批准函,批准函必须等全部图纸审查合格后方可由审图部门负责人签发。若设计单位在“渔业船舶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审查申请表”中申明建造艘数时,应在批准函中注明准造艘数;
    6、经审查批准的送审图纸,连同图纸审查意见书及批准函,一份退送审单位,一份存审图部门,另一份送交执行检验的部门;
    7、设计单位对审图意见有异议时,可书面申述或口头解释,审图部门应及时研究、答复,如设计单位对答复意见仍有异议时,可提请上一级验船部门处理,直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作出最终决定。

    八、收费标准依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计价格[2000]55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
    1、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
    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图纸审查与初次检验(建造)为同一检验单位,第一艘船舶的图纸审查费按初次检验(建造) 费的30%计收,第二艘及以上的船舶图纸审查费每艘按初次检验(建造)费的5%计收;购买已经审查合格的全套图纸及技术资料转移到异地建造,建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图纸审查费,第一艘船舶按初次检验(建造)费的15%计收,第二艘及以上船舶的图纸审查费每艘按初次检验(建造)费的5%计收。 

 

    九、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
    《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
    《渔业船舶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审查规定》
 
    十、办事纪律
    1、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热情服务,耐心解释,严格把关。
    2、严格依法行政,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接受客户请客送礼。
    3、坚持制度,方便客户,提高工作效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委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63584516
     电子邮箱:jw@sha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