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项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 021-52161317;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七、申办对象资格:

    本市从事下述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加工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
    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4、棉花种子
    5、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八、申办手续:

    准备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印章,一式三份):
    1、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
    2、标签、标识式样;
    3、标识说明(如标识大小、尺寸比例、颜色、在产品包装上的所在位置、牢固度、附着力等);
    4、运输过程中标识使用说明;
    5、农业部颁发的研发单位、进口单位农业转基因安全证书和进口标识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6、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如品种审定证书、农药登记证、肥料登记证、新兽药证书及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7、其他标识审查认可所需材料(转基因产品内部管理规定、产品生产加工流程等)。

    九、办理程序:

    1、本市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加工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提出标识审查认可申请;
    2、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由科技处完成初步审核工作,经委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上海市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审查认可决定并给予说明。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理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2001年5月23日)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10号2002年1月5日,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关于修改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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