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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 、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4 、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 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 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 、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2 、自有品种的证明; 3 、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申办对象资格详见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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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种子管理总站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时进行实地考察。 签署审核意见 , 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 ,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
上海市农业工作委员会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 , 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 , 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 可进行实地审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