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办事项目:核发《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 021-52161317;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七、申办对象资格: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㈠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㈡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㈢有必要的仓储设施;㈣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八、申办手续: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㈡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㈢注册资本证明材料;㈣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㈤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㈥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㈦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㈧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㈨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九、办理程序: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㈠申请者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㈡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㈢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上海市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每证5元 (二)收费依据: 《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52号); 《关于本市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沪价费[1995]第196号、沪财综[1995]第011号); 《关于调整和取消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收费的通知》(沪财政[2004]71号、沪价费[2004]57号)。 十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第48号令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关于修改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