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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㈡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㈢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㈣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㈤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㈥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㈦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㈧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㈨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申办对象资格详见办事指南。 |
上海市种子管理总站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
上海市农业工作委员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