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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项目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
二、办理机构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三、受理地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
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
电话:021-52161317;传真:021-52161301
六、办理时限
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七、申办对象资格
本市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即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产品(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的单位和个人。并具备以下条件: 1、与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专用生产线和封闭式仓储设施。 2、加工废弃物及灭活处理的设备和设施。 3、农业转基因生物与非农业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转换污染处理控制措施。 4、完善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原料采购、运输、贮藏、加工、销售管理档案; (2)岗位责任制度; (3)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具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知识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八、申办手续
准备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印章,一式三份): 1、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申请表; 2、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名单和专业知识、学历证明;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和加工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5、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标识样本; 6、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九、办理程序
1、本市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申请; 2、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由科技处完成初步审核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经委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理依据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令第304号,2001年5月23日) 2、《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农业部令第59号200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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