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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认定及年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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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认定及年审审核 索取号  AB5305001-2004-002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产生日期 2003-06-15
文件编号   失效日期  
摘要 从事远洋渔业必须取得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确认远洋渔业项目及企业在经营中应提交的文本资料、申请程序、结果等内容 
关键词 远洋渔业;审核
内  容

    一、办事项目: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认定及年审审核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 021-52161302;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后拟文报农业部审批,农业部在接到市水产办文件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远洋渔业资格认定由批准项目后直接认定管理)。

    七、申办对象资格:
   
    (一)申办对象:本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华的外资企业(包括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不能申请从事远洋渔业。
    (二)办理条件:
    1、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拥有适合从事远洋渔业的合法渔业船舶;
    3、具有承担项目运营和意外风险的经济实力,资信良好;
    4、有熟悉远洋渔业政策、相关法律规定、国外情况并具有3年以上远洋渔业生产及管理经验的专职经营管理人员;
    5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被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在被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资格的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记录。

    八、申办手续:

    申请远洋渔业项目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条件、项目组织和经营管理计划、已开展远洋渔业项目(如有)的情况等内容,同时填写《申请远洋渔业项目基本情况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到他国专属经济区作业的,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他国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入渔的证明、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的意见;到公海作业的,填报《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5、拟派渔船所有权证书、登记(国籍)证书、远洋渔船检验证书(或勘验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由市水产办公室审核无误并盖章确认后报农业部)。属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的专业远洋渔船,需同时提供农业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复印件;属非专业远洋渔船(具有国内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转产从事远洋渔业的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内《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属进口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批准文件;属代理或租赁国内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渔船,需同时报送代理或租赁协议。
    6、农业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九、办理程序:

    (一)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受理的,报农业部批准,农业部在收到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受理的申请报告后,按规定复核并下达批准决定或不批准决定的理由。
    (二)远洋渔业企业投产后的渔船渔获量、主要品种、产值等生产情况,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于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分别报告前6个月情况,填妥《远洋渔业项目生产情况表》报市水产办公室。
    (三)远洋渔船出入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海事部门出具的《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或《船舶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书》与书面报告一同报市水产办公室。
    (四)远洋渔业企业自捕鱼运回由企业填写《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申报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报市水产办公室,市水产办公室审核后,在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汇总报农业部渔业局,农业部渔业局确认后报国家海关总署。
    (五)农业部对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实行年审换证制度,申请年审的远洋渔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企业年审材料报市水产办公室,市水产办公室审核后报农业部,对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农业部换发当年度《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六)远洋渔业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改变作业国家(地区)或海域、作业类型、入渔方式或渔船数量(包括更换渔船)的,应当提供申办手续中规定的与变更内容有关的材料,按照办理程序事先报农业部批准。其中改变作业国家(地区)或海域的,还应当提供我驻原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的意见。
    (七)项目中止或执行完毕后,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及时向市水产办公室和农业部报告,并于30日内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农业部令第27号)。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认定及年审审核办理情况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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