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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项目: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核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 021-52161302;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如需勘验、核实的,市水产办公室受理后签转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在7个工作日进行复核)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同意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农业部审批。
七、申办对象资格:拟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
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动,必须由具有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并取得《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没有商品进出口权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单位,不受理其申请。 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和含水生野生动物成分产品中物种原料的来源清楚; 2、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是合法取得; 3、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4、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资源量充足,适宜出口; 5、符合我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规定。 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进口的目的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 2、具备所进口水生野生动物活体生存必需的养护设施和技术条件; 3、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活体不会对我国生态平衡造成不利影响或产生破坏作用; 4、不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八、申办手续:
需报送以下材料: 1.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进出口物种名称及拉丁文学名、进出口数量及口岸等事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涉外合同书(复印件) 5. 进出口经营权证明书(复印件)。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原件) 6. 濒危物种证明书或原产地证明书(复印件) 申请办理水生野生动物非濒危物种或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的,仅需提供前五项材料。
九、办理程序: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市水产办公室申请。市水产办公室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审批。农业部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出口的决定。动物园因交换动物需要进口此类野生动物的,农业部在批准前,需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从国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市水产办公室申请。市水产办公室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并自收到论证结果之日起15日内报农业部审批。农业部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 (上海暂不收费)
十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核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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