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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项目:呼号核准、频率指配、船舶电台执照办理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水产办公室(上海市渔业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 021-52161302;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或审核决定,同意的,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船舶电台执照或转报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七、申办对象资格:凡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和渔业用无线电频率,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渔业无线电设备的单位或个人。
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复印件均一式三份): (一)工作环境必须安全可靠; (二)操作人员熟悉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设台(站)单位或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有关渔业行业标准。
八、申办手续:
需要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船台); (三)导航设备的型号、序号、数量、频率范围、工作频率等。
九、办理程序:
需要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电台执照。 除短波岸台(站)、农业部直属单位的渔业无线电岸台(站)外的渔业无线电岸台(站),由市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报海区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本市海洋渔业船舶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由市渔业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电台执照,并报国家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及上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市渔业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渔业船舶非制式电台的审批和执照核发以及内河湖泊渔业船舶制式电台的执照核发; 进口渔业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经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市渔业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频率占用费 100元/台。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同意上海水产办继续收取渔业无线电管理费的复函》(沪财预[2002]47号)
十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1993年发布)、《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农业部1996年颁布)、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农业部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决定》(国无管[1995]25号)。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渔业无线电台设置审核办理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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