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办事项目: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初审)
二、办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 021-52161302;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之日起,完成资格认可初审工作甲、乙等级为20个工作日,丙、丁等级为15个工作日,并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审批发证。
七、申办对象资格:上海地区的船舶设计单位
八、申办手续:
申请资格认可须提交下列资料: 1、渔业船舶设计资格认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九、办理程序:
(一)初审: 1、对申报甲级、乙级证书的,依照《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初审,完成初审报告并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对申报丙级、丁级证书的,依照《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初审,包括组织现场考核,完成初审报告并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二)复审和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收到初审报告后进行复审: 1、对申报甲级、乙级证书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包括组织现场考核等工作; 2、对申报丙级、丁级证书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等工作。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计价格[2000]55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
| 序号 |
设计单位资格等级 |
N(基数) |
| 1 |
甲 |
2500 |
| 2 |
乙 |
2000 |
| 3 |
丙 |
1500 |
| 4 |
丁 |
1000 |
注:设计单位资格认可证书有效期满换证审查,按同档次的70%核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年度审查费按上述同档次认可费的10%收取。
十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结果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