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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项目:渔业船舶检验
二、办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 021-52161302;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
(一)、初次检验 1、 境内远洋渔业船舶初次检验: (1)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自收到全部检验申报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经初审符合有关规定的,将申报书及相关文件上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审核同意后发出检验委托书; (3)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收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派出验船师完成检验工作; (4)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应在完成检验工作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证书填写内容和完工报告上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确认符合发证要求后,签发证书; (6)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收到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的发放收费工作。 2、境外远洋渔业船舶初次检验: (1)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自收到全部检验申报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经初审符合有关规定的,将申报书及相关文件上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审核同意签发委托书,并派出两人以上的验船师赴境外执行检验任务; (3)执行境外检验任务的验船师应在检验完毕回到国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证书填写内容和完工报告上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审核签发证书,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收到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完成证书发放收费工作。 3、国内渔业船舶初次检验: (1)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自收到全部申报技术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是否受理检验; (2)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二)、营运检验 1、境内远洋渔业船舶营运检验: (1)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自收到全部检验申报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经初审符合有关规定的,将申报书及相关文件上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审核同意后发出检验委托书; (3)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收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派出验船师完成检验工作; (4)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应在完成检验工作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证书、记录、报告和完工报告、技术数据上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确认符合发证要求后,签发证书; (6)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收到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的发放收费工作。 2、境外远洋渔业船舶营运检验: (1)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自收到全部检验申报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经初审符合有关规定的,将申报书及相关文件上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审核同意签发委托书,并派出验船师赴境外执行检验任务; (3)执行境外检验任务的验船师应在完成检验工作并收到满足规则要求的全部资料回到上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证书、记录、报告和完工报告、技术数据上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4)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收到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完成证书发放收费工作。 3、国内渔业船舶营运检验: (1)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自收到全部申报技术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是否受理检验; (2)在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 (3)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自检验完毕收到满足规则要求的全部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三)、临时检验 1、境内远洋渔业船舶临时检验: (1)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自收到全部检验申报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经初审符合有关规定的,将申报书及相关文件上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审核同意后发出检验委托书; (3)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收到委托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派出验船师完成检验工作; (4)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应在完成检验工作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证书、记录、报告和完工报告、技术数据上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确认符合发证要求后,签发证书; (6)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收到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的发放收费工作。 2、境外远洋渔业船舶临时检验: (1)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自收到全部检验申报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经初审符合有关规定的,将申报书及相关文件上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审核同意签发委托书,并派出验船师赴境外执行检验任务; (3)执行境外检验任务的验船师应在完成检验工作并收到满足规则要求的全部资料回到上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证书、记录、报告和完工报告、技术数据上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审核签发证书寄至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收到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完成证书发放收费工作。 3、国内渔业船舶临时检验: (1)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自收到全部申报技术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是否受理检验; (2)在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 (3)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自检验完毕收到满足规则要求的全部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七、申办对象资格
(一)初次检验 制造、 改造进口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经营者或代理人。
(二)营运检验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者
(三)临时检验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在出现下列特定情况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报临时检验: (1)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2)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3)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权发生变更时; (4)发生影响船舶安全的海损或机损事故时; (5)改变航区、作业区域、作业方式或变更用途时; (6)涉及船舶安全的任何修理或改装(包括更换船舶主机并加大功率)时; (7)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届满要求展期时; (8)船舶封存后启用时; (9)限期检验项目期限届满时; (10)其他原因造成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
八、申办手续:
(一)初次检验 1、对国内舶新造渔业船舶,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1)检验申报书; (2)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 (3)渔港监督部门船名号审批文件; (4)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或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批准文件及审图意见书; (5)渔业船舶修造厂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6)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 2、对进口渔业船舶,申请人除提供以上文件外(适用时),尚应提交下列文件: (1)船舶图纸和技术文件; (2)原船舶检验证书副本,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正本; (3)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远洋项目批文或远洋项目确认件; (4)进口渔业船舶技术评定书; (5)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文件; (6)海关完税证明。
(二) 营运检验 1、远洋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提交申请,由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检验申报书; (2)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3)渔业船舶修造厂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适用时); (4)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适用时); (5)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远洋项目的批文(适用时)。
(三)临时检验 1、远洋渔业船舶的临时检验, 向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提交申请,由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申报临时检验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应该向船舶检验机构申报检验,同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1)检验申报书; (2)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3)船舶买卖合同复印件(适用时); (4)船籍港船籍注销证明文件(适用时); (5)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适用时); (6)渔港监督部门船名号审批文件(适用时); (7)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适用时)。
九、办理程序:
(一)初次检验 1、境内远洋渔业船舶初次检验: (1)、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将收到的申报书及相关文件作初步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后上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应在审核同意后发出检验委托书; 派出远洋验船师按照预定时间执行检验任务; (3)、执行检验任务的远洋验船师应在完成检验工作后填写检验证书内容和完工报告,提交主任验船师审核,并上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确认符合发证要求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签发检验证书、并收费发证。 2、境外远洋渔业船舶初次检验: (1)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将收到的申报书及相关文件作初步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后上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审核后,决定是否受理检验; (3)确认受理检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按预定的时间派出远洋验船师赴境外指定地点执行具体检验任务; (4)执行境外检验任务的远洋验船师应在完成检验工作后填写检验证书内容和完工报告,上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确认符合发证要求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签发检验证书,并收费发证。 3、国内渔业船舶初次检验: (1)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收到申报书及相关文件,确认受理检验的,按照预定时间派出验船师实施现场检验; (2)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应在检验完毕后,对合格的渔业船舶,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并收费发证。
(二)营运检验 1、境内远洋渔业船舶营运检验: (1)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将收到的申报书及相关文件上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应在审核同意后发出检验委托书; (3)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收到委托书后,派出远洋验船师按照预定时间执行检验任务; (4)执行检验任务的远洋验船师应在完成检验工后起草检验证书、记录、报告和完工报告、技术数据,提交主任验船师审核,并将技术数据上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确认符合发证要求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签发检验证书、检验报告及技术文件,并收费发证。 2、境外远洋渔业船舶营运检验: (1)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将收到的申报书及相关文件上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审查申报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决定是否受理检验; (3)确认受理检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按预定的时间派出远洋验船师赴境外指定地点执行具体检验任务; (4)执行境外检验任务的远洋验船师应在完成检验工作后起草检验证书、记录、报告和完工报告、技术数据,上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提交证书批准人、主任验船师或授权验船师审核;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确认符合发证要求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授权的验船师签发检验证书,并收费发证。 3、国内渔业船舶营运检验: (1)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收到申报书及相关文件,决定是否受理渔业船舶营运检验; (2)确认受理检验的,按照预定时间派出验船师实施现场检验; (3)现场验船师须按检验项目表逐项检验和审查船厂质量监督部门提交的报检项目单,确认合格的项目,在报检项目单上签字;确认不合格的项目,验船师须签发渔业船舶检验通知单,责成限期改正,或重新申请检 验该项目; (4)对船厂提交的质量证明书,验船师须按规定予以确认; (5)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应在检验完毕后,对合格的国内渔业船舶,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收费发证。
(三)临时检验: 1、境内远洋渔业船舶临时检验: (1)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将收到的申报书及相关文件上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应在审核同意后发出检验委托书; (3)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收到委托书后,派出远洋验船师按照预定时间执行检验任务; (4)执行检验任务的远洋验船师应在完成检验工作后起草检验证书、记录、报告和完工报告、技术数据,提交主任验船师审核,并将技术数据上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确认符合发证要求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签发检验证书、检验报告及技术文件,并收费发证。 2、境外远洋渔业船舶临时检验: (1)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将收到的申报书及相关文件上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审查申报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决定是否受理检验; (3)确认受理检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按预定的时间派出远洋验船师赴境外指定地点执行具体检验任务; (4)执行境外检验任务的远洋验船师应在完成检验工作后起填写检验证书、记录、报告和完工报告、技术数据,上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确认符合发证要求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签发检验证书,并收费发证。 3、国内渔业船舶临时检验: (1)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收到申报书及相关文件,决定是否受理渔业船舶临时检验; (2)确认受理检验的,按照预定时间派出验船师实施现场检验; (3)检验完毕后,对合格的国内渔业船舶,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并收费发证。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计价格[2000]55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
渔业船舶检验收费标准 检验费计算公式:F=N*C*K 式中:F—应收的检验费(元) N—基数(元) C—系数:由船舶的类型、结构装置和船龄确定。 K—因素:国际航行渔业船舶K值为1.26,I类航区渔业船舶K值为0.9,II、III类航区渔业船舶K值为0.63,内陆水域渔业船舶K值为0.54,其他船舶K值为1.0 。
| 检验项目 |
基数(N) |
| 船舶结构 |
60-35880 |
| 轮 机 |
30-5370 |
| 电 气 |
30-5430 |
| 自 动 化 |
30-1500 |
| 冷藏装置 |
180-1160 |
| 锅 炉 |
480-2090 |
| 载 重 线 |
15-1720 |
| 吨位丈量 |
150-4720 |
| 稳性批准 |
40-1450 |
| 消 防 |
5-1980 |
| 救 生 |
5-700 |
| 航 行 |
5-400 |
| 信 号 |
5-250 |
| 无 线 电 |
150-500 |
| 防 油 污 |
150-930 |
| 防 生 污 |
450-500 |
| 防 拉 污 |
450-500 |
| 渔捞设备 |
60-660 |
| 起重设备 |
34-560 |
| 进坞上排 |
100-700 |
| 尾轴抽出 |
60-430 |
十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渔业船舶检验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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