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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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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批 索取号  AB5305004-2005-066
发布机构 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 产生日期 2005-11-11
文件编号   失效日期  
摘要 为保证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质量安全可靠,提供受理、办理程序、结果等内容 
关键词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审批
内  容

    一、办事项目:总吨位小于500的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审查批准

    二、办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 021-52161302;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

    (一)渔业船舶:收到申报资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批准,并写出图纸文件审查意见书通知申请人;对分批送审及技术要求较复杂的新颖船舶图纸,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船用产品: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并写出图纸审查意见书,告知申请者,同时完成收费工作。

    七、申办对象资格:上海地区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且所设绘的图纸符合相应资格等级并取得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核准的船型编号的图样及技术文件(以下简称图纸)、上海地区产品设计制造单位

    八、申办手续:

    (一)渔业船舶:
    提交一份"渔业船舶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审查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二)船用产品:
    (1)提交《船用产品图纸审查申请书》,加盖单位印章,法人代表签字;
    (2)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a.产品图纸;
         b.设计计算书;
         c.产品的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d.技术标准;
         e.产品型式试验大纲及产品出厂试验大纲;
         f.产品性能测试报告;
         g.产品使用说明书;
         h.产品的质量管理制度;
    (3)以下材料可作为送审资料的补充:
         a.产品鉴定材料;
         b.工厂或产品取得其他权威部门认可、检验、测试的有关材料;
         c.产品照片。
    (4)外购材料或外购重要部件的材质报告和合格证明;
    (5)初次提出申请的单位尚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应机关的登记注册证明。代理商应出具委托证明。

     九、办理程序:

    (一)渔业船舶:
    (1)送审单位需按"送审图纸目录"的规定,先送一套完整图纸供审查,审图部门审查后的初审意见应与送审方沟通,协调一致后再发送正式图纸审查意见书;
    (2)设计单位应按审图意见逐条答复并将图纸全部修改后,再一式三份正式报送。若另有需要也可增加送审图纸份数;为保持图面形象,在正式报审属于必查的图纸上仅盖批准章。若发现有新问题,一般性问题可通知设计单位修改并确认其修改,重大问题应要求重新补送(但应尽量避免此种补送情况的重复发生),不得在有重大问题的图纸上加盖批准章;
    (3)在属于备查性的图纸上,应加盖备查章;
    (4)对于送审方提交的多余图纸或不属于送审范围的图纸资料,是否审查盖章由审图部门酌处;
    (5)送审的设计图纸经审查批准后应发送批准函,批准函必须等全部图纸审查合格后方可由审图部门负责人签发。若设计单位在"渔业船舶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审查申请表"中申明建造艘数时,应在批准函中注明准造艘数;
    (6)经审查批准的送审图纸,连同图纸审查意见书及批准函,一份退送审单位,一份存审图部门,另一份送交执行检验的部门;
    (7)设计单位对审图意见有异议时,可书面申述或口头解释,审图部门应及时研究、答复,如设计单位对答复意见仍有异议时,可提请上一级验船部门处理,直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作出最终决定。
    (二)船用产品:
    (1)对申请者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
    (2)受理后对图纸及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的问题验船师应将拟写图纸审查意见书告知申请单位作修改,申请单位根据审图意见书修改后,给出复函,验船师根据修改后的图纸再作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给予图纸审查批准号,并在规定的图纸和技术文件上加盖图纸审查批准章,将一份图纸和技术文件留下存档,期于退还申请者,收取审图费;
    (3)不予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退还申请者,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计价格[2000]55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
    (1)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图纸审查与初次检验(建造)为同一检验单位,第一艘船舶的图纸审查费按初次检验(建造) 费的30%计收,第二艘及以上的船舶图纸审查费每艘按初次检验(建造)费的5%计收;购买已经审查合格的全套图纸及技术资料转移到异地建造,建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图纸审查费,第一艘船舶按初次检验(建造)费的15%计收,第二艘及以上船舶的图纸审查费每艘按初次检验(建造)费的5%计收。
    (2)船用产品审图费
    2.1凡需申请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应按下述规定计收审图费。
    2.2功率大于或等于700kW的船用柴油机,每套图纸和技术文件审图费1000元。
    2.3下列船用产品每套图纸和技术文件审图费800元。
    2.3.1功率小于700kW大于或等于400kW的柴油机。
    2.3.2功率大于或等于0.735kW/r/min的齿轮箱。
    2.3.3额定负荷大于40kN的起重设备(起重机、起网机、绞钢机等)。
    2.3.4大于或等于200kW的发电机及其励磁装置。
    2.3.5可调螺距螺旋桨装置,特种推进装置。
    2.3.6主机集控台。
    2.3.7全封闭救生艇。
    2.3.8容量大于等于50kVA的配电板。
    2.4下列船用产品每套图纸和技术文件审图费500元。
    2.4.1无线电通信设备、雷达、电罗经、卫星导航仪(GPS)。
    2.4.2扭矩大于等于30kNm的舵机。
    2.4.3容量小于50kNA的配电板。
    2.4.4污油水过滤设备及其它防污染设备。
    2.4.5功率小于400kW的柴油机。
    2.4.6功率小于200kW的发电机及其励磁装置。
    2.4.7额定负荷小于40kN的起重设备、锚机、舵机。
    2.4.8制冷压缩机组、冷藏装置、海水淡化装置。
    2.4.9救生筏。
    2.4.10机动救生筏。
    2.4.11锅炉与受压容器、蒸汽发生器。
    2.5下列船用产品每套图纸和技术文件审图费300元。
    2.5.1功率小于0.735kW/r/min的齿轮箱、绞钢机、系泊和拖带绞车。
    2.5.2交直流电动机、变压器、蓄电池、电控盘、箱等。
    2.5.3热交换器、增压器、调速器、高压油泵、气马达、安全保护装置。
    2.5.4泵类、风机类、液压泵站、液压马达、液压缸、液压阀。
    2.5.5船用阀门、管系配件、手动锚机、系缆机、绞车。
    2.5.6舵杆、舵柄、舵轴、舵销轴承等。
    2.5.7舷窗、水密门、螺旋桨、曲轴、锚、锚链及附件、轴系及其轴承、油封等。
    2.5.8救生浮、救生衣、静水压力释放器、抛绳设备等。
    2.5.9磁罗经、探渔仪(测深仪)、计程仪、网位仪。
    2.5.10号灯、号钟、号笛、防爆灯、救生浮灯、烟火信号、舵角指示器。
    2.5.11灭火器、防火门、消防栓、消防水枪、泡沫枪、消防员装备。
    2.6凡未列入上述范围内的其它船用产品的文件和图纸审查费,参照2.2、2.3、2.4、2.5收费标准计收。

    十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渔业船舶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审查规定》、《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试行)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批结果公示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批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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