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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项目: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畜牧办公室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021-52161315;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
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七、申办对象资格:
申请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诊疗场所; 2、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3、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动物诊疗器械和设备; 4、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办手续:
申请者应提交以下资料(原件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1、书面申请报告; 2、填写好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3、经营场所产权证或租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诊疗场所是群房的,需得到业主委员会同意开办宠物诊疗机构的意见书); 4、诊疗场所平面规划布局图; 5、营业执照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执业兽医身份证明、执业证明、健康证明、聘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上海市执业兽医(执业兽医师和助理兽医师)注册登记表; 7、诊疗仪器和设施设备清单; 8、建立的各项制度和原始登记表(病历卡、处方单、化验单等); 9、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协议。
九、办理程序:
1、递交申请报告和执业兽医资质证明,进行人员资质审查和登记; 2、进行现场选址和布局初审; 3、向受理厅递交申请材料,进行现场验收。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上海市兽医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宠物诊疗管理办法》、《宠物诊疗机构通用技术条件》(DB31/T327-2004)等。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动物诊疗许可证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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