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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品种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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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畜禽品种审定 索取号  AB5303004-2004-001
发布机构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 产生日期 1994-04-15
文件编号   失效日期  
摘要 培育畜禽新品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报审畜禽新品种,介绍了办理机构、报审手续、办理程序等。 
关键词 品种审定
内  容

    一、办事项目:畜禽品种审定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畜牧办公室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 021-52161315;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市畜牧办公室受理申请后会同市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于1个月内决定是否同意审定,同意审定的由市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于6个月内提出审定意见,市畜牧办公室根据审定意见决定是否批准公布。

    七、申办对象资格:

    (一)报审对象:培育畜禽新品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二)畜禽新品种报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报审的畜禽新品种应在上海市区域范围内培育;
    2、品种主要特性、特征明显,生产性能优良,遗传性状稳定,与其它品种有明显区别;
    3、经中试、区域试验增产效果明显;品质、繁殖率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项突出优良性状;
    4、培育品种数量及畜禽结构达到品种要求标准;
    5、生产性能指标应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畜禽品种检测机构签署检定意见。

    八、申办手续:

    申请者按以下规定办理畜禽品种审定:
    (一)备齐畜禽新品种申报材料后提出申请;畜禽新品种申报材料包括:
    1、报审品种申请书;
    2、育种技术工作报告;
    3、报审品种的声像、画册资料及必要的实物等。
    (二)对审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原审定机构申请复审。

    九、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后,市畜牧办公室会同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科研、教学、生产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的上海市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在1个月内决定是否同意审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不予审定,应说明理由;
    (二)同意审定的,市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于6个月内提出审定意见,如审定通过,报市畜牧办公室批准公布;
    (三)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市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在接到复审申请之日两个月内予以答复。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畜禽品种审定”尚未办理,无办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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