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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项目: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畜牧办公室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 021-52161315;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七、申办对象资格:
(一)申办对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区域的规划布局,场址的设置,种畜禽的饲养,疫病和污染防治符合《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规定; 2、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3、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的群体规模(种禽场:种鸡存栏量≥5000套、种鸭存栏量≥3000套、种鹅存栏量≥1000套、珍禽存栏量≥1000套、引进国外品种可适当放宽,孵化场:年入孵种蛋能力种鸡≥100万枚、种鸭≥60万枚,孵化机≥3台、出雏机≥1台); 4、畜牧兽医技术人员配备符合要求; 5、有免疫程序、场内防疫和监测制度,无一、二类烈性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疾病,防疫设施完善; 6、有完整系统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分析资料,种畜禽系谱资料齐全,各项资料按年度装订成册并存档。饲养、屠宰、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依照农业部第14号令《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检疫。
八、申办手续: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办理申请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三)《种畜禽情况调查表》; (四)种禽场需提供引种证明和发票;
(五)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九、办理程序: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申请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必须由其所在地畜牧行政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二)申办原种场、祖代场和市属单位、中外合资、独资企业所属的良种家畜配套场、父母代场,向市畜牧办公室提出申请; 县(区)所属良种家畜配套繁育场、良种家畜配种站和父母代场向所属县(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汇总上报市畜牧办办公室; (三)市畜牧办公室受理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的申请时,对申请报告及其所在地畜牧行政主管机关同意的批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四)审核通过后,委托市畜牧兽医站组织市、区(县)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检查; (五)检查合格的,由市畜牧办公室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理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发【1994】153号),《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8年1月5日农业部第32号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998年11月5日农业部第4号令)、《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04年3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上海市种猪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种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委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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