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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许可证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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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兽药生产许可证初审 索取号  AB5303001-2004-006
发布机构 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 产生日期 1998-06-30
文件编号   失效日期  
摘要 开办兽药生产企业的,应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介绍了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机构、依据、程序和结果。 
关键词 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
内  容

    一、办事项目:兽药生产许可证初审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 021-52161315;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七、申办对象资格:

    (一)申办对象:本市区域内申办生产兽药的企业。
    (二)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兽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助理工程师、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
    2、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3、具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及条件;
    4、具有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5、非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兼产兽药者,必须有独立的兽药生产区。

    八、申办手续:

    1.《<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一份);
    2.《兽药GMP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3.《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或企业法人代表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

    九、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
    2.受理。受理企业递交的《<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3.审核。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4.上报。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农业部兽医局。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4号令)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兽药生产许可证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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