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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项目:兽药生产许可证初审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 021-52161315;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七、申办对象资格:
(一)申办对象:本市区域内申办生产兽药的企业。 (二)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兽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助理工程师、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 2、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3、具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及条件; 4、具有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5、非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兼产兽药者,必须有独立的兽药生产区。
八、申办手续:
1.《<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一份); 2.《兽药GMP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3.《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或企业法人代表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
九、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 2.受理。受理企业递交的《<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3.审核。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4.上报。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农业部兽医局。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4号令)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兽药生产许可证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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