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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商品名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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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兽药商品名备案审查 索取号  AB5303001-2004-004
发布机构 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 产生日期 1998-03-10
文件编号   失效日期  
摘要 农业部将兽药名称管理列入了兽药产品审批和制定兽药质量标准的工作范畴,并对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作出了规定。介绍了上海市兽药商品名备案审查的办理机构、依据、程序和结果。 
关键词 兽药;商品名;备案
内  容

    一、办理项目:
    兽药产品商品名的备案审查。

    二、办理机构:
   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

    三、办理地址、时间和联系电话:
    (一)办理地址:大沽路100号市政大厦30楼3006
    (二)办理时间:周一、周五  上午: 9:00——11:30 
    (三)联系电话:86-21-23113098,23113090

    四、办理时限:
    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应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审查决定。

    五、申办对象资格:
    (一)申办对象:兽药生产企业。
    (二)受理条件:必须具备《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六、申办手续:
    (一)兽药生产企业提出兽药产品商品名的审查备案申请,陈述简单的命名理由;
    (二)提交《兽药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三)提交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样稿。

    七、办理程序:
    (一)   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若企业所取商品名合理,符合国家有关兽药名称管理的要求,且没有与本市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名称相同或相似,则同意备案;
    (二)  若企业所取商品名不合理,或不符合国家有关兽药名称管理的要求,或与本市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名称相同或相似,则不同意备案,并向企业说明理由;
    (三)   若企业在网上申办,可直接得到是否同意备案的查阅结果。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九、办理依据: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第22号令),《关于加强兽药名称管理的通知》(农牧发[1998]3号)

    十、办事纪律:
    (一)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履行职责,热情服务,耐心解释,严格把关。
    (二)严格依法行政,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接受客户请客送礼。
    (三)坚持制度,方便客户,提高工作效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畜牧办公室。
    地址:大沽路100号市政大厦30楼
    邮编:200003
    电话:86-21-23113058


相关信息
关于规范本市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市兽药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