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办事项目: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021-52161315;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市饲料办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做出是否核发批准文号的决定(产品质量检验时间另计)。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饲料添加剂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七、申办对象资格:
企业应先取得农业部发给的相应生产许可证。
八、申办手续:
企业应向市饲料办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一份) (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书; (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每个产品的三个批次的产品自检报告; (四)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 (五)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复印件; (六)市饲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标准评审意见; (七)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样稿; (八)饲喂效果报告原件; (九)原核发机关的审批件复印件(换发文号的); (十)上一年产品产量统计表(换发文号的)。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
九、办理程序:
企业网上申请通过后,上报《饲料添加剂及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书》等有关材料;经初审合格,市饲料办委托本市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复核检验。市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市饲料办的规定出具检验报告。市饲料办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规定批准文号审核和核发不收取费用,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收费由检验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7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3号《饲料添加剂及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结果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