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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项目: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初审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 021-52161315;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和实地考核;考核合格的,及时报农业部审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生产许可证期满后仍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
七、申办对象资格:
应具备人员、生产场地、生产设备、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和卫生环境等基本要求。 八、申办手续:
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厂区平面布局图; 3、生产工艺流程图; 4、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文件和证明复印件(包括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委托检验合同等)。
九、办理程序:
企业网上申请通过后,上报《饲料添加剂及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市饲料办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按《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内容实地考核;考核合格的,市饲料办将企业申报材料及审核表上报农业部审核;经农业部审核批准后,发给生产许可证。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规定地方审核不收取费用。
十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7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4号《饲料添加剂及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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