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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项目:核发《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 021-52161315;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
收到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核符合规定,提交专家组评审,评审时间另计;审核不符合规定,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未能补正材料的,视为不予行政许可。收到专家组评审意见,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审查合格的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七、申办对象资格: 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生产饲料相适应的厂房、工艺、设备及仓储设施; (二)有与所生产饲料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四)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 (五)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六)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八、申办手续:
(一)《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 (二)申请情况说明; (三)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意见;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注册的新设立企业除外);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未注册的新设立企业除外);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未注册的新设立企业适用); (七)厂区平面布局图; (八)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 (九)企业管理制度文本; (十)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或拟任)身份证明及简历; (十一)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十二)企业标准复印件(附:上海市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标准评审意见复印件); (十三)委托检验协议书复印件; (十四)产品标签样张; (十五)原《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复印件(适用于迁址、延续等); (十六)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七)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提供的环保证明复印件。 九、办理程序:
(一)申报材料准备; (二)网上申请; (三)通过网上初审,递交申报材料; (四)受理; (五)材料审核; (六)现场审查; (七)发证。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7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0号《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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