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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广告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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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农药广告审查 索取号  AB5316004-2004-002
发布机构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产生日期 2004-12-01
文件编号   失效日期  
摘要 有关农药广告审查的办理机构、办理地址、办理时间、申办对象资格、申办手续等。 
关键词 农药;广告;审查
内  容

    一、办事项目:农药广告审查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021-52161317;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1、初审: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决定;2、终审: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终审决定;3、直接终审: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终审决定。

    七、申办对象资格: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在本市发布关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包括病媒害虫)以及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农药广告。
  
    八、申办手续:

    (一)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3、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产品标签;
     3、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提供以上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需由原出证明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

    九、办理程序:

    (一)初审: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做出初审决定,并发给《农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

    (二)终审:申请人凭初审合格决定,送交制作的广告作品进行终审,对终审合格者,签发《农药广告审查表》,并发给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对终审不合格者,应当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广告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终审。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广告作品进行审查后,做出终审决定,并将通过终审的《农药广告审查表》送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查。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34号)第二、十七、三十一、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两部令第30号)第三、四、五、六、七、八条;《农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局发布)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农药广告审查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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