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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进出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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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进出口审批 索取号  AB5316006-2005-014
发布机构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产生日期 2005-11-14
文件编号   失效日期  
摘要 关于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进出口审批的办理机构、联系方式、申办对象资格、申办手续、办理程序等。 
关键词 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进出口;审批
内  容

    一、办事项目: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进出口审批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上海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30 13:30-16:30

    五、联系电话:52161317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批准证书。

    七、申办对象资格

    (一)采集申办对象资格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进行少量采集的,可以申请办理采集审批。
     1、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
     2、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
     4、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
     5、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
    (二)出售、收购申办对象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四条,依法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野生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三)进出口申办对象资格
    1、属商业性进出口的,必须具有进出口权并向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进行过登记注册;
    2、属非商业性进出口的,应具备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从事野生植物培植、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和宣传教育等相应资格,以及具有合法拥有野生植物的有关证明文件。

    八、申办手续

    (一)申办采集手续
    1、申请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经由本市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在采集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向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采集手续。
    2、申请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由采集地的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在采集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向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申请办理采集手续。
    (二)申办出售、收购手续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批准。
    填报有关内容:
    1、 出售、收购单位情况。
    2、 填写《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
    (三)申办进出口手续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应当填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并经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

    九、办理程序

    (一)办理采集程序
    填报有关内容:
    1、采集单位情况;是否有条件通过非采集途径获得;采集目的;采集时间、地点、数量、方式等。
    2、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同意采集一级野生植物的,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采集二级野生植物的即作出批准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确需延长的,审批时间不超过60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40个工作日)。
    (二)办理出售、收购程序
    1、填写《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
    2、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三)办理进出口程序
    1、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3、进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4、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供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复印件;野生植物来源为收购的,还应当提供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出具的出售、收购审批件及购销合同(均为复印件)。
    5、出口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应当提供由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区(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成分及规格的说明,以及本市专业科研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成分检验报告。
    6、以贸易为目的的,还应当提供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或授权机构核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21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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