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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调入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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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外省(市)调入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审批 索取号  AB5316002-2004-001
发布机构 上海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产生日期 2004-12-01
文件编号   失效日期  
摘要 外省(市)调入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审批办事指南 
关键词 检疫;植物;植物产品
内  容

    一.办理项目:办理本市范围内从外省(市)调入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审批。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三.办理地址: 上海市吴中路628号 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办公楼206室(邮编201103)

    四.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二、周五 8:30-11:30  13:00-17:00

    五.联系电话:64010050-8227,8226,8225

    六.办理条件
    1)从外省(市)调入列入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2)凡从外省(市)调入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七.需要提交材料目录:《调入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申请表》

    八.办理程序
    1) 本市单位或个人需从外省(市)调入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的,应首先向本市调入地县级以上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2)调入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对于准予调入的出具《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对于不准调入的出具书面结论。
    3)货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调出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取得调运《植物检疫证书》后调运来沪。
    4)对调入本市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地农业植物机构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进行复检。

    九.办理期限:自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十.办理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第七条、第十条。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委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调入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申请表(范本)

货物名称

西 瓜

 

拾吨

货物原产地

海南三亚

货物起运地点

海南省三亚市##县

申请单位

名称(盖章):上海##果品公司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路##号             邮编:200220

联系人(签名): 张新军

联系电话:021-643800##       传真:021-643801##

要求批件发送方式

来人领取

特快专递邮寄

普通邮寄

                          2004 年 1 月 26 日

 


    外省(市)调入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审批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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