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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运检疫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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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调运检疫审批 索取号  AB5316002-2004-003
发布机构 上海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产生日期 2004-12-01
文件编号   失效日期  
摘要 有关核发植物调运检疫证书的办理机构、办理地址、办理时间、申办对象资格、申办手续等。 
关键词 植物;调运;检疫;证书
内  容

    一、办事项目:调运检疫审批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021-52161317;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在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和《植物检疫要求书》后,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相同品种、数量的《植物检疫证书》;经现场检疫或室内检疫合格的,在检疫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上述时间不包括实验室检验时间。

 

    七、申办对象资格:

 

    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八、申办手续:

 

    1、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
    2、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3、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

 

    九、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厅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2、审查和决定。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在产地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未经过产地检疫的,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和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及相关设施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决定是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作物

种类

免费限量

调运检疫收费

备     注

起点额(元)

收费额占

货值比率%

种子、苗木

植物、植物产品

粮谷类

大粒种子50克(稻、麦、玉米、豆类、棉花、花生、甜菜等)

大粒种子10-30克(烟、麻、牧草、油菜籽等)

薯类500克

苗木10株

0.50

0.60

0.12

含稻、麦、玉米、薯类、  牧草、豆类及其他。

经济作物类

0.70

0.70

0.21

含烟、棉、麻、牧草、  油料、花生、糖料、  蔬菜及其他。

水(瓜)果类

1.00

0.80

0.24

含乔灌木、水果、香蕉、葡萄、瓜果及其他。


    (二)依据:依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的规定收取。

 

    十一、办理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5号)。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调运检疫审批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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