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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项目:国外引种检疫审批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 021-52161317;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引种数量在省级审批限量内的,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引种数量超出省级审批限量的,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提出初审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材料寄送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在接到初审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上述时间不包括专家评审和风险分析时间。
七、申办对象资格:
具有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进出口权的单位。
八、申办手续:
1、引种单位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之前提出国外引种检疫申请。 2、提交《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 3、提交《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 4、引种前制定好种苗引进后隔离试种或集中种植计划。 5、再次引种的,出具上海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签署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境后疫情监测报告》。 6、首次引种的需提供引进种苗原产地病虫害发生情况。
九、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厅受理引种单位提出的申请。 2、审查和决定。上海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实地核查,对符合要求且引种数量在省级检疫审批限量内的,由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审批;引进数量超过审批限量的,由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签署意见后,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审批。 3、对于新引进(指从未引进和近三年内未引进)的作物或品种的引进,必须事先少量进行隔离试种(种子以2亩地,苗木以50株用量为限)。引种单位在申请引进前,应安排好隔离试种计划,隔离试种条件符合检疫要求后,由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审批。 4、疫情监测。进口种苗经口岸检疫机关检验合格后,引种单位应按照事先制定并经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认可的种植计划进行隔离试种或集中种植,并主动配合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做好引进种苗生长期间的疫情监测工作。疫情监测结束后,由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出具疫情监测报告,若发现疫情,引种单位应在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监督指导下进行疫情处理,所需费用由引种单位承担。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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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
种类 |
免费限量 |
产地检疫收费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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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额(元) |
收费额占货值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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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谷类 |
大粒种子50克(稻、麦、玉米、豆类、棉花、花生、甜菜等)
大粒种子10-30克(烟、麻、牧草、油菜籽等)
薯类500克
苗木10株 |
1.00 |
0.40 |
含稻、麦、玉米、薯类、 牧草、豆类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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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作物类 |
1.00 |
0.45 |
含烟、棉、麻、牧草、 油料、花生、糖料、 蔬菜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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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瓜)果类 |
1.00 |
0.60 |
含乔灌木、水果、香蕉、葡萄、瓜果及其他。 |
(二)依据:依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和农业部全国植保总站《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农植总(检)字第46号]的规定执行,即国外引种疫情监测费不低于产地检疫收费标准。
十一、办理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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