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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研究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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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研究的审批 索取号  AB5316002-2004-005
发布机构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产生日期 2004-12-01
文件编号   失效日期  
摘要 有关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的审批的办理机构、办理地址、办理时间、申办对象资格、申办手续等。 
关键词 非疫区;植物检疫;审批;研究
内  容

    一、办事项目:本市范围内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研究的审批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021-52161317;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对属于农业部规定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后2日内送农业部审批。对属于本市规定的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受理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审批意见。

    七、申办对象资格:

    确需在本市进行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研究,且具备严密防止扩散安全措施的单位。

    八、申办手续:

    1、开展检疫性有害生物研究的申请书(阐明研究目的、内容、必要性和目前的研究成果)。
    2、开展检疫性有害生物研究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报告。
    3、由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开展检疫性有害生物研究的风险分析评估报告。

    九、办理程序:

    1、受理并审查申请材料。
    2、查看拟开展研究的实验现场,论证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和设施。
    3、对本市补充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市植物检疫机构初审后,市农委作出审批决定;对属于农业部规定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经市农委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
    4、研究单位在开展研究过程中要加强监控,防止有害生物逃逸,并在研究中期和结束后提交安全防范措施报告。市植物检疫部门进行定期的疫情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理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的审批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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