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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指定道口运入畜禽及其产品的通告

日期:(2003.10.14)
出处:

    为加强对畜禽及其产品的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随车携带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等有关证明,并在指定的市境道口运入,接受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防疫监督。
    二、下列道口为本市指定运入畜禽及其产品的市境道口:葛隆道口、安亭道口、白鹤道口、西岑道口、枫泾道口、金卫道口、洋桥道口、牛棚港道口。
    三、从2002年2月1日起,凡违反规定未从指定道口运入畜禽及其产品的,由公安或者陆管部门进行劝阻;不听劝阻强行运入的,有动物防疫部门对运输活动中的承运人依照《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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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上海市动物诊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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