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农业部1988年6月30日颁布,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文号】(1988)农(渔政)字第21号
【章节】第一章 总则
【章节】第一节 宗旨
第一条 为适应渔业无线电通信技术的发展,加强和改善渔业无线电通信管理,更好地为渔业生产和安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法规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渔业无线电通信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参与渔业无线电通信的所有江、湖、海岸电台,船舶电台,专用电台,以及参与水上救助的航空器电台。
第三条 渔业通信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条款。各渔业电信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本规则的执行。
【章节】第二节 值机员守则
【章节】一、值班制度
第四条 值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值班制度:
1.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2.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工作要耐心、虚心、细心,主动配合,保持通信畅通。
3.严格遵守静默时间和各项通信规定,认真守听,详细纪录,不得失约。
4.对各类电报应按先急后缓、先船后岸和先译后发的原则处理,并做到迅速、准确、保密。
5.坚持先听后叫,多听少叫,手续简捷,发报准确正规,收报译报清楚无误,不得臆测擅改。
6.对遇险、紧急或特殊通信,要及时准确抄收,详实记录,及时报告。
7.保持机房肃静整洁,不做与通信工作无关的事情。
8.爱护机线设备,正确操作使用,保持设备良好。
9.上下班交接清楚,重要事项详细记载。
【章节】二、保密制度
第五条 值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
1.不得在公共场所、私人通信及与无关人员谈论中泄露通信机密、电报内容。
2.严禁明密混用,电报应明来明去,密来密去。使用密语的电报内容,不得在无线电话中用明语传递。
3.不得在机上询问机密事项。代密电报不得经国外电台转递。
4.电台通信机密文件,必须妥善保管,专人专程送取,不得私自外带、摘抄。如有遗失泄露,立即上报。
5.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机房。
6.遵守机房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机房安全。
【章节】三、通信纪律
第六条 值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除遇险、紧急情况外,不得与无关电台通信联络和承担核定以外的通信任务。
2.不得冒用、伪造电台呼号、代号和使用核定以外的频率。
3.不得私编密语、密码和在机上进行谈话或拍发私电。
4.不得伪造通信情况、私自涂改工作日志和电报。
5.不得无故中断通信、冒充急电、抢叫干扰、争执吵骂和不服从指挥。
6.不得在机房内收听与本台通信无关的其它语言广播。
【章节】第二章 电台管理
【章节】第一节 电台执照
第七条 凡核准设立的参与渔业无线电通信的我国江、湖、海岸电台、船舶电台(包括船舶地球站)和专用电台必须持有电台执照。
电台执照应存放在能立即出示之处,以供随时检查。
【章节】第二节 电台工作日志
【章节】一、一般规定
第八条 电台工作日志是电台的重要文件之一。船、岸通信人员必须详细、准确、清楚、如实地记录通信情况,不得任意涂改和撕毁。
1.填写电台工作日志的文字应是通信联络中实际使用的文字。“S”代表“本台发”,“R”代表“本台收”,第三台可直接注明其呼号。
2.填写电台工作日志中的时间,除远洋渔业船舶电台可用世界协调时(UTC)外,其它电台均用北京时间。
3.船舶电台工作日志对无线电报、无线电话、窄频带直接印字电报、海事卫星通信以及选择性呼叫等均由电台值机员登记。江、湖、海岸电台的工作日志对各种通信方式均应分开登记。
【章节】二、船舶电台
第九条 船舶电台工作日志应记录的内容如下:
1.每航次的船舶动态情况。包括航线、作业海区、作业情况、启航、抵港、抛锚、移泊、修船、复航等年、月、日、时间和地点;
2.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情况;
3.收发各类电报和处理日常通信情况;
4.无线电话通信业务情况;
5.窄频带直接印字电报、选择性呼叫、海事卫星通信等业务情况;
6.守听静默时间、通报表、广播性业务情况;
7.通信条件变化和影响正常通信的情况;
8.电台设备的使用、故障、维修、保养情况;
9.必须记录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船舶电台工作日志应由报务员按规定送交本单位电信主管部门审阅。特殊情况应书面报告。
【章节】三、江、湖、海岸电台
第十一条 江、湖、海岸电台工作日志应记录的内容如下:
1.遇险、紧急、安全通信情况;
2.收发各类电报和处理日常通信业务的情况;
3.无线电话通信业务情况;
4.窄频带直接印字电报、选择性呼叫等业务情况;
5.守听静默时间和收到重要通信的情况;
6.通信条件变化和影响正常通信的情况;
7.通报(话)表和各类广播性业务的发播情况;
8.必须记录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 江、湖、海岸电台工作日志由台长(或报务主任)逐日审阅,特殊通信情况应向所属通信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章节】第三节 电台工作时间
【章节】一、船舶电台
第十三条 船舶电台工作时间由各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具体作业情况、航行安全和业务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船舶电台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停止工作:
1.有关的遇险、紧急、安全通信尚未处理完毕;
2.与有关电台的通信尚未完毕,或尚有急电待发或等待急电回电;
3.遇有可能危及本船安全和航行于特别海区以及所属电信主管部门或船舶领导要求进行值班时。
第十五条 船舶进出国内、外港口时,应及时向有关岸台报告本船进港或离港情况。
【章节】二、江、湖、海岸电台
第十六条 国营海洋渔业公司海岸电台的电路应全时开放。
第十七条 非二十四小时开放电路的渔业江、湖、海岸电台,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停止工作:
1.有关的遇险、紧急、安全通信尚未处理完毕;
2.与有关的电台通信尚未完毕,或等待急电回电;
3.遇有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情况,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时间。
【章节】第四节 电台的识别
第十八条 无线电报台呼号的组成:
1.江、湖、海岸电台
──两个字符和一个字母,或
──两个字符和一个字母,后接不超过三位数字(紧接在字母后面的数字0或1除外)。
2.船舶电台
──两个字符和两个字母,或
──两个字符、两个字母和一位数字(数字0或1除外)。
但是,只使用无线电话的船舶电台也可以使用如下组成的呼号:
──两个字符(如果第二个是字母)再加四位数字(紧接在字母后面的数字0或1除外),或
──两个字符和一个字母,后跟四位数字(紧接在字母后面的数字0或1除外)。
3.航空器电台
──两个字符和三个字母
4.船舶营救器电台
──母船的呼号后面加二位数字(紧接在字母后面的数字0或1除外)。
5.紧急指位无线电信标电台
──莫尔斯字母B和/或无线电信标所属母船的呼号。*
*注:以上所述的“两个字符”是指两个字母,或一个字母后接一个数字,或一个数字后接一个字母。
第十九条 无线电话电台的识别:
1.江、湖、海岸电台(包括港口话台和专用话台)
──电台的呼号,或
──电台的话呼,或
──港口地理名称后面加“RADIO”(台),或单位名称,或其它识别。
2.船舶电台
──电台的呼号,或
──电台的话呼,或
──船舶的正式名称,与国外电台联系时,前面加“CHINESE VESSEL”。
3.船舶营救器电台
──电台的呼号,或
──母船名称后面加两位数字
第二十条 水上移动业务选择性呼叫号码的组成:
1.江、湖、海岸电台识别号码
──四位数字。
2.船舶电台选择性呼叫号码
──五位数字。
3.预定的船舶电台群
──同一数字重复五次,或
──两个不同数字交替重复。
【章节】第五节 干扰和试验
第二十一条 所有电台禁止作:
1.非必要的发射;
2.多余信号与通信的发射;
3.虚假和混乱的信号的发射;
4.无识别信号的发射。
第二十二条 为了避免造成有害干扰,电台的发射功率、发射种类、占有带宽、频率容差、无用发射等技术特性均应符合有关规定。当发生有害干扰时,应尽速消除。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国际遇险频率、国内保护频率以及使用于渔业安全通信网的守听频率上作规定以外的任何发射。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2182千赫和156.8兆赫上发送试验无线电话报警信号(但只能在2182千赫上工作的无线电话应急设备除外,这类设备在试验时必须使用一付合适的假天线,以防止辐射)。在2182千赫或156.8兆赫以外的其它频率上试验无线电话报警信号,也应采取防止辐射的措施。
为测试而发生的任何信号,应保持在最低限度,特别是在2182千赫和156.8兆赫频率上。
第二十五条 当船舶电台有必要发送试验或调整信号,而且又有可能干扰邻近江、湖、海岸电台工作时,在发送这种信号之前,应征得这些电台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发送试验或调整信号不得超过10秒种。无线电报试验信号由一连串的VVV,后面加发送试验信号的电台呼号组成。无线电话试验信号应包括发送试验信号的电台呼号或其它识别,此呼号或其它识别应缓慢而清楚地发出。
【章节】第六节 电台应备业务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船舶电台应备下列业务文件和资料:
1.电台执照;
2.电台设备核定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报务员);
4.电台工作日志;
5.渔业无线电通信规则;
6.渔业船岸电台台名录;
7.水产电码本和加密表;
8.标准电码本;
9.其它应备的业务文件和资料。
从事外海和远洋渔业生产的船舶应增备下列业务文件和资料:
1.英汉辞典、汉英辞典;
2.水上移动业务和卫星水上移动业务实用手册(国际电联文件);
3.海岸电台表或相应资料(国际电联文件);
4.无线电定位和特种业务电台表(国际电联文件);
5.经常与之通信的国家电报陆线价目表。
第二十八条 江、湖、海岸电台应备下列业务文件和资料:
1.电台执照;
2.电台设备核定表;
3.电台工作日志;
4.渔业无线电通信规则;
5.渔业船岸电台台名录;
6.水产电码本和加密表;
7.标准电码本;
8.其它应备的业务文件和资料。
对外开放的岸台,可选增下列业务文件和资料:
1.无线电规则(国际电联文件);
2.水上移动业务和卫星水上移动业务实用手册(国际电联文件);
3.国际公众电报业务操作须知(国际电联文件);
4.国际电话业务须知(国际电联文件);
5.海岸电台表(国际电联文件);
6.船舶电台表(国际电联文件);
7.无线电定位和特种业务电台表(国际电联文件);
8.国内电报业务规程(邮电部文件);
9.国际电报业务规程(邮电部文件);
10.简明国际电报局名簿(邮电部编印);
11.国际电信业务密语和缩语(邮电部编印);
12.国际电报价目及去报路由表(邮电部编印)。
【章节】第七节 通信质量
第二十九条 渔业电信部门和电台台长应加强对通信质量的管理,坚持质量第一,全面贯彻“迅速、准确、保密”的要求,制订各岗位的质量指标,定期提出具体要求,经常分析、研究、制订提高通信质量的措施,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通信质量。
【章节】一、电报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各类电报在收、发、传、译、送等过程中,发生与原报底不一致,或与有关规定不符合,或造成延误和积压等,按情节分别以“差错”或“通信事故”处理。
1.通信事故:
(1)在传递和处理电报的过程中发生失泄密和延误、错漏,给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严重后果者;
(2)收发遇险、紧急信号失职,或由于本台的其它过失影响遇险、紧急援救者。
2.通信差错:
(1)各类电报在传递和处理中发生错漏、延误等,经指出并确实属于本台过失造成的差错,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2)呼号的错叫、漏叫而引起电报延误,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3)属于本台抄收的各类警告、安全信号的漏听、漏抄者。
3.事故和差错的计算:
(1)在一份电报内不论发生几处错情,均按一件差错计算;
(2)在一次通信事故内,不论延误多少份电报,均作一件通信事故计算;
(3)事故和差错应分别统计。
第三十一条 电报业务量统计办法规定如下:
1.船与岸、岸与岸、岸与电报局之间传递的各类电报的份/字数均分开计算;
2.同文电按同文电报头计算份/字数,若同文电按通电播发时只作一份计算;
3.每转一份报,发方作一份计算,转方又将此报通过有、无线电传递者,则按收、发各一份计算,若送至本地停泊船台者则作一份计算;
4.各台收、发的通电和各类警告、气象报的份/字数也计算业务量。几条电路联播的,每联播一次按一份计算份/字数;
5.为船岸电台重复的整份电报按一份计算。
第三十二条 各江、湖、海岸电台、专用电台和船舶电台均应按期上报电报质量指标完成情况及实际收发电报份/字数的业务量。
【章节】二、无线电话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由于值机员的过失、错叫、漏叫而造成电话延误,或在电话转接的过程中发生错转(接)、漏转(接)者,按差错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按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无线电话业务量按VHF、MF、HF/国际、国内电话通话次数/通话分钟数分别统计。
【章节】三、报底、帐单和工作日志的保管期
第三十五条 船、岸电台各类报底、帐单和工作日志保管期限:
1.气象报告、航行警告保管期为半年;
2.作业电报保管期为一年,其它各类电报保管期为二年;
3.国际公众船舶电报保管期为二年;
4.电报、电话帐单保管期为二年;
5.电台工作日志保管期为二年。
各类报底、帐单和工作日志保管期满后,开列清单,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监督销毁,或交电信主管部门处理。
【章节】第三章 无线电报通信
【章节】第一节 频率使用
第三十六条 国际水上移动业务规定用于呼叫与回答的频率:
1.415-535千赫
500千赫是无线电报国际遇险频率,同时还用于呼叫与回答,以及海岸电台发送通报表引语。凡在415-535千赫范围内进行无线电人工莫尔斯电报通信的船岸电台,其呼叫与回答的频率一般为500千赫。必要时,回答的频率也可用呼叫电台指定的频率。
为减少500千赫上的干扰,业务繁忙的岸台,国内通信的呼叫与回答经事先安排,也可直接在船岸工作频率上进行。
当500千赫用于遇险通信时,船岸电台可用512千赫作为呼叫与回答的补充频率。
2.4000-27000千赫
船舶电台的呼叫与回答的频率即为江、海岸电台的守听频率。江、海岸电台呼叫与回答的频率用日常工作频率。
为减少共用呼叫频道上的干扰,船台只有在不能使用欲与之通信的岸台守听频道组内的呼叫频率时,或者该岸台仅保持对共用呼叫频道守听时,才能使用共用呼叫频道。(见附录二)
第三十七条 国际水上移动业务规定使用于船舶电台的工作频率:
1.415-535千赫
船舶电台的工作频率为425、454、468、480和512千赫。当512千赫作为补充呼叫与回答频率时,船台不得把512千赫作为工作频率。
船台与岸台通报的工作频率,应尽可能使用离该台频率最邻近的一个船台工作频率。否则在移至工作频率之前应通知岸台。
2.4000-27500千赫
船台在呼叫频率上与岸台沟通后,应主动将工作频率通知岸台,并立即移至工作频率上工作。工作频率可使用下列简称表示:
──以千赫表示的没有小数值的频率,应发送最后三位数字;
──以千赫表示的带有小数值的频率,应发送小数点之前的最后三位数字和小数点之后的第一位数字。
第三十八条 采用同频工作的渔业船、岸电台,其使用的频率既是呼叫与回答频率,又是工作频率。
采用异频工作的渔业船岸电台,其岸台呼叫与回答、工作频率为船台的接收频率。其船台的呼叫与回答、工作频率为岸台的接收频率。
第三十九条 使用共用守听频率的网路,船台在共用频率上与岸台沟通后,应主动移至工作频率上工作。
禁止在专用呼叫频率上作遇险、紧急通信和呼叫以外的任何其它用途。
【章节】第二节 呼叫与回答的程序
【章节】一、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为了保证呼叫的及时接收,减少呼叫频率上的干扰,江、湖、海岸电台在其业务时间内必须保持对呼叫频率的不间断认真的守听。
在呼叫之前应先守听是否有电台在该频率上进行遇险通信和其它通信,被呼叫电台是否正在与其它电台通信。做到先听后叫、多听少叫、回答迅速、严禁长叫,尤其不得干扰遇险、紧急、安全通信和静默时间的守听。
如果本台的发射干扰其它正在进行中的通信,一经发现,应即停止发射。
【章节】二、呼叫与回答的格式
第四十一条 呼叫格式:
──被呼叫电台的呼号,不得超过两次;
──DE字样;
──呼叫电台的呼号,不超过两次;
──适当的业务简语;
──字母K。
对于正常呼叫,上述格式在间隔不少于一分钟的情况下发送两次,此后应间隔三分钟后再重复。
第四十二条 回答格式:
──呼叫电台的呼号,不超过两次;
──DE字样;
──被呼叫电台的呼号,仅一次;
──适当的业务简语。
【章节】三、呼叫与回答的其它规定
第四十三条 “对所有电台”的呼叫(CQ):
1.需要各电台回答的,在CQ呼叫的最后随以字母K;
2.不需要各电台回答的,在CQ呼叫后,不随以字母K;
3.“CP”表示对一部分电台的普遍呼叫,不要求回答。
第四十四条 一台不能确定是否对它的呼叫时,应等到该呼叫重复听清后再回答。另一方面,一台收到对其发出的呼叫,但不能确定呼叫台呼号时,应立即以“QRZ?”询问。
一台同时收到几个电台呼叫,应按出呼顺序和电报传递的优先顺序,安排通报次序(QRY)。
【章节】第三节 通信传递的顺序
第四十五条 国内渔业无线电通信传递顺序如下:
1.关于遇险、紧急和其它特殊情况的通信;
2.关于安全情况的通信;
3.关于渔业生产和其它重要情况的通信;
4.关于渔业生产一般情况的通信;
5.其他内容的通信。
第四十六条 国际水上无线电通信的传递顺序如下:
1.遇险呼叫、遇险电报和遇险通信;
2.冠以紧急信号的通信;
3.冠以安全信号的通信;
4.关于无线电测向的通信;
5.关于从事搜索和救护作业的航空器导航和飞行安全的通信;
6.关于船舶和航空器导航、移动和其它需要的通信,以及发至官方气象部门的气象观测电报;
7.ETATPRIORITENATIONS──有关执行联合国宪章的政务无线电报;
8.ETATPRIORITE──优先权的政务无线电报和要求优先权的政务电话;
9.关于电信业务工作或已交换的通信的业务公电;
10.上述9项以外的政务通信、普通私人通信、以及RCT(红十字电报:指有关战时受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保护人员的电报)和新闻无线电报。
【章节】第四节 电报的发送
第四十七条 工作频率与呼叫频率分别使用的网路,当双方移至工作频率后的呼叫格式:
──被呼叫电台的呼号,不超过两次;
──DE字样;
──呼叫电台的呼号,仅一次;
──适当的业务简语。
第四十八条 各类电报,不论其书面格式如何,船岸、船舶间均按下列顺序传递:
──开始信号KA
──报头部分(从报类到备注,没有的项目不发)─…─
──收报人名址(国际公众船舶电报业务标志单独列行)─…─
──电文─…─
──署名·─·─·K
第四十九条 电报拍发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应采用的方法:
1.长文电报的拍发,每50字为一页,如采用“BK”工作法,也可不分段连续拍发。
2.为了保证电报传递的准确性,对于收报人名址和电文中的数字或重要字组,发方应主动发两遍,或由收方复核一遍。但在通信良好的情况下,可以只发一遍,收方也无须复校。
3.在国内通信中拍发同文电报和转报,应事先通知收方作准备。
4.双方通报一般采用“BK”工作法,如若采用“BS”工作法,发方应事先通知收方。
5.双方机上对话应使用英语、“Q”缩语和信号;国内通信,必要时也可用中文明码。
【章节】第五节 通信结束
第五十条 电报的收妥承认应以下列方式拍发:
──发报台呼号;
──DE字样;
──收报台呼号;
──字母R(或“QSL”),随以电报的号数或随以连续拍发电报的最后一份电报的号数。
第五十一条 双方工作结束,应以信号“…─·─”表示。
【章节】第六节 通信指挥
第五十二条 除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外,江、湖、海岸电台和船舶电台通信时,船舶电台对有关发送的顺序、时间、频率和发射类别的选择以及中止等一切问题,均应遵守岸台的指挥。
船台之间的通信,呼叫电台应遵从被呼叫电台的指挥,当岸台认为有必要干预时,船台应听从岸台的指挥。
【章节】第七节 通播呼叫及拍发规定
第五十三条 根据通信工作需要,由电信部门指定每天的固定通播时间,所属船、岸电台必须严格遵守。通播前三分钟作为网路内的静默时间,停止除遇险、紧急通信之外的一切发射。三分钟后,主台要按时拍发通播。
第五十四条 通播的呼叫格式:
──CQ或CP三次;
──DE字样;
──呼叫电台呼号 三次;
──宣告有电报(TO……)·─…(有报时)或
──NIL(无报时)
上述内容循环呼叫3分钟。
第五十五条 通报表呼叫格式:
──CQ 三次;
──DE字样;
──岸台呼号 三次;
──HR TFC LIST ─…─
──被呼叫电台呼号 各二次;
──·─·─·;
──DE字样;
──岸台呼号,一次;
──字母SK。
第五十六条 通报表无事的呼叫格式:
──CQ 三次;
──DE字样;
──HR TFC LIST NIL
──QRU?
──字母K。
第五十七条 网路通播程序:
1.通播呼叫
2.通播电报
3.多家电报
4.通报表
5.各属台的相互约会(请主台转告的内容)
第五十八条 通播时间发送的通播电报,一般不索取收妥承认,必须索取时,应临时通知。多家电报和单家电报均要索取收妥承认。收报电台对于需要索取收妥承认的电报,要主动给予收妥通知。
【章节】第八节 盲发电报
第五十九条 只有在遇有非常特殊情况下,而电台相互之间又无法建立直接通信联络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才能盲发电报,并在电报备注栏内加注“BS”字样。
各岸台受理需要盲发的电报后,可根据发报人的要求在通播时间内盲发。
收报电台收妥盲发电报后,应设法在最短的时间内给发报电台收妥通知。发报台接到收妥通知后,或发报人要求盲发期限已满,才可归档,并及时通知发报人。
盲发电报在拍发之前应采用适当的通信用语告知收方,以引起收方的注意。
【章节】第九节 渔业电报
【章节】一、定义
第六十条 凡水产系统各单位所属的船、岸电台,为渔业经济领域诸方面服务的各类电报,均属于渔业电报。
【章节】二、电报种类
第六十一条 渔业电报的种类:(见下表)
渔业电报种类表
┏━━━━┯━━━━┯━━━━━━━━━━━━━━━━━┓
┃电报种类│报类标识│ 业务性质 ┃
┠────┼────┼─────────────────┨
┃调度电报│DH │指挥调度船舶行动的电报 ┃
┠────┼────┼─────────────────┨
┃鱼情电报│UF │鱼情分析,渔场调查,科学研究的电报┃
┠────┼────┼─────────────────┨
┃作业电报│SB │捕捞作业,船舶动态、生产情况的电报┃
┠────┼────┼─────────────────┨
┃气象电报│OBS │有关气象情况的电报 ┃
┠────┼────┼─────────────────┨
┃普通电报│GS │一般事务性的电报 ┃
┠────┼────┼─────────────────┨
┃代密电报│CD │根据规定使用代密的电报 ┃
┠────┼────┼─────────────────┨
┃航道电报│NP │航道、灯塔、浮标变迁等情况的电报 ┃
┠────┼────┼─────────────────┨
┃公众电报│GZ │职工、渔民私人交发的电报 ┃
┗━━━━┷━━━━┷━━━━━━━━━━━━━━━━━┛
【章节】三、代密电报
第六十二条 代密电报用于海上军事行动、对敌斗争、涉外事件和需要加密的事务性电报。代密电报严禁涉及党和国家的核心机密。
第六十三条 代密电报译发所使用的密语代号,由各海区渔政分局统一编制,统一拟定使用规定。
【章节】四、电报等级和业务标识
第六十四条 渔业电报等级:
┏━━━━┯━━┯━━━━━━━━━━━━━━━━━━┓
┃等级种类│标识│ 使用范围 ┃
┠────┼──┼──────────────────┨
┃特急电报│J │遇险、遇敌、重大工伤事故危及生命财产┃
┃ │ │安全或非常紧急的电报 ┃
┠────┼──┼──────────────────┨
┃急报 │Y │需要迅速传递的电报 ┃
┠────┼──┼──────────────────┨
┃平报 │M │一般来往的电报 ┃
┗━━━━┷━━┷━━━━━━━━━━━━━━━━━━┛
第六十五条 参与交通系统船岸电台通信的渔业船舶电台,其航务电报所开放的业务标识,按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执行。
【章节】五、电报格式
第六十六条 渔业电报(作业电报除外)由下列各部分组成:
1.报头部分:
(1)报类/等级
(2)发报台呼号
(3)号数
(4)字数
(5)日期
(6)时间
(7)备注
2.收报人名址部分:
(1)收报人名址或电报挂号
(2)收报台呼号
3.电文和署名部分。
第六十七条 渔业电报中的作业电报由下列各部分组成:
1.报类(SB)
2.号数/字数
3.电文
【章节】六、转发电报
第六十八条 为了保证电报的及时传递,收发双方尽可能直接联络,必要时才委托他台转报。经转台应负责尽快转递。转递的电报应在备注栏内注明QSP……(经转台呼号)字样。
【章节】第十节 电报的特别处理
第六十九条 受理电报必须经发电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发,未经审批的电报(作业电报除外),不予收受。若发现电报内容泄密时,应提醒发报人修改或用其它方式传递。
第七十条 电报号数的编列,船至岸逐航次编号;岸至船可逐月编号,业务繁忙的可逐日编号。
第七十一条 电报因故无法发出时,特急电报超过二小时、加急电报超过四小时、其它电报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向发报单位或发报人说明情况,或报告电台台长处理。
第七十二条 发报人或船舶申请注销其交发的电报,如果电报尚未从岸台发出或转出,可以注销,并由发报电台转告发报人,如果已从岸台发出或转出则不能注销。
第七十三条 在中文电报中,如有个别汉字在《标准电码本》内查不到,可用下列作字办法:
1=代表上加 6=代表上减
2=代表下加 7=代表下减
3=代表左加 8=代表左减
4=代表右加 9=代表右减
5=代表中加 0=代表中减
(例如)中文第五个字“铌”,电码本查无此字,可先在电文内译成“金”(6855),然后按电码作字法,在备注栏内加注“TXT 5W 6855 41441”即可。
国际船舶电报对在《标准电码本》内没有编印的中文字,不能采用国内电报作字法,须在备注栏内直接说明。如收报人名址第二个字“ ▲(上山下鸟) ”,传递时,在收报人名址第二个字只发“鸟”(7680),而在备注栏内说明“2ND/ADDS 7680 00067240 0502 1472”(收报人名址第二个字“鸟”上面加“山”)。
【章节】第四章 无线电话通信
【章节】第一节 无线电话台的种类和业务范围
第七十四条 我国渔业无线电话台分为:
1.江、湖、海岸无线电话台,从事渔业通信的陆地无线电话台;
2.港口无线电话台,从事渔业港口业务通信的陆地无线电话台;
3.专用无线电话台,从事本单位内部专为渔业生产服务的陆地无线电话台;
4.船舶无线电话台,从事渔业通信的船舶无线电话台;
5.船上无线电话台,用于船舶内部通信,母船与仔船,母船与救生器之间通信,或顶推、拖带船舶之间通信;也用于进行操纵和停泊指挥通信的低功率移动无线电话台。
第七十五条 我国渔业无线电话台开放的业务范围:
1.遇险电话。是我国或外国籍船舶处于紧急情况,严重危及船舶安全,要求立即救助的电话。
2.安全、生产电话。是指船与岸、船与船、岸与岸之间传递渔业生产和安全、渔政管理、水上运输、商品信息等以及与此有关系的所有无线电话。
【章节】第二节 频率使用
【章节】一、国际规定的呼叫与回答的频率
1.1605─4000千赫
第七十六条 2182千赫是无线电话国际遇险频率。还用于呼叫与回答,以及岸台发送通话表引语。为减少2182千赫上的干扰,经核准,岸台也可用其它工作频率对在2182千赫上呼叫的船台进行回答。
第七十七条 使用单边带工作方式,其载波应与双边带载波相同,江、湖、海岸及船舶电台只应使用上边带作单边带频道。
2.4000─23000千赫
第七十八条 国际上规定船台和岸台用于无线电话呼叫的载波频率为:
┏━━━━┯━━━━━━━━┯━━━━━━━━━┓
┃频道号 │ 船 台 │ 岸 台 ┃
┠────┼────────┼─────────┨
┃421 │4125 千赫│4417 千赫 ┃
┠────┼────────┼─────────┨
┃606 │6215 千赫│6516 千赫 ┃
┠────┼────────┼─────────┨
┃821 │8255 千赫│8779 千赫 ┃
┠────┼────────┼─────────┨
┃1221│12290 千赫│13137 千赫 ┃
┠────┼────────┼─────────┨
┃1621│16420 千赫│17302 千赫 ┃
┠────┼────────┼─────────┨
┃2221│22060 千赫│22756 千赫 ┃
┠────┼────────┼─────────┨
┃2510│25097 千赫│26172 千赫 ┃
┗━━━━┷━━━━━━━━┷━━━━━━━━━┛
3.156─174兆赫
第七十九条 156.8兆赫(16频道)是无线电话国际遇险、安全和呼叫频率。还用于呼叫与回答,以及岸台发送通报表引语和重要的简短的航行资料。
【章节】二、国际规定的工作频率
1.1605─4000千赫
第八十条 船台在2182千赫上与岸台沟通后,应主动将其工作频率通知岸台,并立即移至工作频率上通话。
2.4000-23000千赫
第八十一条 使用单边带电话的船岸电台只能用J3E和R3E类发射,在401、601、801、1201、1601和2201号频道的使用限于J3E类发射。船岸电台在成对频率上工作,岸台不得使用未经核配的频率。在实际操作中,船岸成对工作频率可用频道编号代替。使用单边带电话的船、岸电台只能用J3E类发射。
3.156-174兆赫
第八十二条 船、岸电台在156.8兆赫上沟通后,双方移至工作频率上通话。如果呼叫与回答是在双方工作频率上进行的,沟通后即可通话。在实际操作中,船、岸工作频率可用频道编号代替。
【章节】三、我国渔业无线电话的频率
第八十三条 我国对外开放渔业港口岸台的呼叫与回答,工作频率采用船、岸电台核配的成对工作频率。国内船与岸、船与船之间的呼叫与回答及工作频率应在核准的频率上进行。
第八十四条 集体渔业甚高频话台使用27.5-39.5兆赫频段核配的工作频率(见附录三)。
第八十五条 国营渔业甚高频话台使用156-174兆赫频段的工作频率(见附录三)。
【章节】第三节 呼叫与回答的程序
【章节】一、一般规定
第八十六条 为了保证呼叫的及时接收,减少呼叫频率(频道)上的干扰,凡开放2182千赫、156.8兆赫以及开放高频无线电话和专用甚高频电话的岸台,在其业务时间内必须保持对这些呼叫频率(频道)不间断认真守听。
第八十七条 为了接收遇险呼叫,在2182千赫和156.8兆赫上的一切发送应保持在最低限度。在156.8兆赫上不得超过一分钟。除遇险通信外,其他发送之前应先守听一下,确信没有正在进行的遇险通信后再发送。
第八十八条 船、岸电台也可先以无线电报进行呼叫与回答,沟通后再移至无线电话频率上通话。
【章节】二、呼叫与回答的格式
第八十九条 呼叫格式
1.国内电话:
──被呼叫电台的名称,不超过三次;
──“我是……台,”不超过三次;
──“听到没有,请回答。”一次;(但是,在VHF频道上通信情况良好时,上述呼叫次数可适当减少)。
2.国际电话:
──被呼叫电台的呼号、名称或其它识别,不超过三次;
──“THIS IS”字样,(如语言困难,或用DE,读作DELTA ECHO);
──呼叫电台的呼号、名称或其它识别,不超过三次;
──“OVER”字样。
(但是,在VHF频道上通信情况良好时,上述呼叫次数可适当减少)。
第九十条 每次间隔两分钟的呼叫发送三次后,被呼叫电台仍未回答时,应停止呼叫。但是,当被呼叫电台没有回答,该项呼叫可在三分钟的间隔内重复发送。
第九十一条 回答格式:
1.国内电话:
──呼叫电台的名称,不超过三次;
──“我是……台”(被呼叫电台的名称),不超过三次;
──“听到了,有事请讲,”一次。
(但是,在VHF频道上通信情况良好时,上述回答次数可适当减少)。
2.国际电话:
──呼叫电台的呼号、名称或其它识别,不超过三次;
──“THIS IS”字样,(如语言困难,或用DE,读作DELTA ECHO);
──被呼叫电台的呼号、名称或其它识别,不超过三次;
──适当用语。
(但是,在VHF频道上通信情况良好时,上述回答次数可适当减少)。
【章节】三、呼叫与回答的其它规定
第九十二条 如果被呼叫电台不能立即接收电话,沟通后应告稍等。等待时间超过十分钟,应说明原因。
第九十三条 一台收到一个不能确定是否对它的呼叫时,应等到该呼叫重复并听清后再回答。而一台收到一个台对它的呼叫,但对于呼叫电台的识别不能确定时,该台应立即回答,并要求呼叫电台重复呼号、名称或其它识别。
第九十四条 当岸台同时收到几个船台呼叫时,不论国内、外船舶,均按出呼顺序和先急后缓的原则,予以安排通话次序。
【章节】第四节 无线电话通话语言
第九十五条 渔业无线电话通信应尽可能使用普通话,在与国外船、岸电台通信时,主要使用英语。亦可使用该国语言。在通话中可使用适当的“Q缩语”,当有必要拼读某些词句、难字、业务缩写字、数字等,可使用国际《读音字母与数字代码表》(见附录六)。
【章节】第五节 电话的发送
第九十六条 如果是从呼叫频率移至工作频率,通话前应进行呼叫,格式如下:
1.国内电话:
──被呼叫电台的名称, 一次;
──“我是……台”(呼叫电台的名称), 一次;
──“听到没有,请回答”, 一次;
2.国际电话:
──被呼叫电台的呼号、名称或其它识别, 一次;
──“THIS IS”字样,(如果语言困难,或用DE,读作DELTA ECHO);
──呼叫电台的呼号、名称或其它识别, 一次;
──“OVER”字样。
第九十七条 具备有、无线转接的单位,当无线电话移至工作频率后,如果需要接转到陆上用户的电话,岸台应告船台稍等并尽快与陆上电话网路接通。如不能迅速接通,岸台应告船台等待或另约时间。
第九十八条 双方工作完毕,应以下列方式结束通话:
1.国内电话:双方用“无事,再见”结束。
2.国际电话:双方用“OUT”表示,(如语言困难,或用VA,读作VICTOR ALFA)。
第九十九条 需收费的电话,通话结束前,岸台应主动告诉船台需计费的通话分钟数,并询问话台的话费结帐单位。
【章节】第六节 电话通播
【章节】一、一般规定
第一百条 江、湖、海岸电台对船舶发送通播电话,其发送的时间和频率一经核定,不得任意变动。
第一百零一条 岸台发送电话通播应呼叫船台。国际船舶应按船名字母顺序呼叫;国内船舶按船号或用户挂号的先后次序呼叫,每个船名呼叫二遍。
第一百零二条 陆上用户需以电话或其它方式向有关接转岸台提出与船舶通话的申请,岸台收到申请后,即将此船名列入本台电话通播中。
【章节】二、 电话通播格式
第一百零三条 在2182千赫和156.8兆赫上应用下列发送电话通播(通话表)引语:
1.国内电话:
──“各台注意”,三次(在VHF频道上,可仅发一次);
──“我是……台”, 三次(在VHF频道上,可仅发二次);
──“现在发播通话表”,一次;
──“请到……千赫上(或……频道上)收听。”
2.国际电话:
──“Hello all ships”或“CQ”(读作CHARLIEQUEBEC),不超过三次(在VHF频道上,仅发一次);
──“THIS IS”字样(如语言困难,或用DE,读作DELTA ECHO);
──“……Radio”不超过三次;
──“Listen for my traffic list on……KHz在VHF频道上或用on Channel……)”*
*注:上述引语在2182千赫或156.8兆赫上发送时,任何情况下不得重复。
第一百零四条 在呼叫频率上宣告通话无事时的格式:
1.国内电话:
──“各台注意”,三次(VHF频道上,可仅发一次);
──“我是……台”,三次;
──“这里无事”,二次;
──“有事请呼叫”。
2.国际电话:
──“Hello all ships”,三次(在VHF频道上,可仅发一次);
──“THIS IS”字样;
──“……Radio”三次(在VHF频道上,可仅发二次);
──“There is not hing in my traffic list”;
──“I’am keeping watch on…KHz(在VHF频道上或用on channel……)”
第一百零五条 在工作频率上发送通话表的格式:
1.国内电话:
──“各台注意”,三次(在VHF频道上,可仅发一次);
──“我是……台”,三次(在VHF频道上,可仅发二次);
──“现在发布通话表”;
──“本台有电话到下列船舶……”。
2.国际电话:
──“Hello all ships”,三次(到VHF频道上,可仅发一次);
──“THIS IS”字样;
──“……Radio”,三次(在VHF频道上,可仅发二次);
──“My traffic list reads as follows……”。
【章节】第七节 无线电话的收妥承认
第一百零六条 一份或几份无线电话的收妥承认应由下列方式发出:
1.国内
──发送电话台呼号
──“我是……台”
──“你的第……号收妥,完毕”;或
──“你的第……号至第……号收妥,完毕”
──“谢谢”。
2.国际
──发送电话台呼号或其它识别;
──THIS IS 字样(如语言困难时,或用DE,读作DELTA ECHO);
──接收电话台的呼号或其它识别;
──“你的第……号收妥,完毕”〔如语言困难时,或用R,读作ROMEO……(号数),K,读作KILO〕;或
──“你的第……号至第……号收妥,完毕”〔如语言困难时,或用R,读作ROMEO……(号数),K读作KILO〕。
第一百零七条 在还未收妥承认之前,不能认为这份无线电话电文或这一批无线电话电文已处理完毕。
【章节】第八节 船舶间导航、避让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的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凡航行于国际水域或我国沿海、江、河的有条件的渔船均应安装甚高频无线电话,使用第6频道(156.3兆赫),作为船舶间导航、避让等必要的通信工具,以辅助声号和雷达观测的不足。
第一百零九条 使用和管理:
1.各船应将甚高频无线电话安装在驾驶台上,由船长或值班驾驶员使用。
2.船舶在海上航行,应在第16频道上(156.8兆赫)守听或呼叫,沟通后改至第6频道上通话。
3.船舶进出港口,相互对遇、横交或追越时,均应在第6频道上播发或交换船位、航向、航速及双方操作的意图,以辅助声号和雷达的观测不足。
4.在第6频道上只允许讲与航行避让和导航有关的用语。严禁进行其它内容的通话,如发现有违反者,应予劝阻,并将其内容记入电台工作日志,及时上报。
5.使用人员应将每次通话内容,包括有关导航、避让的要点及时间、地点、对方船名等记录在无线电话工作日志内,以备查考。
第一百一十条 适用范围:
1.雾航避让
(1)船舶遇雾航行,在启用雷达的同时,可开启甚高频无线电话,在海上守听16频道;进出港口使用6频道守听附近船舶动态,必要时可播发自己的船舶动态。
(2)从雷达显示器发现来船回波时,即应开始播发自己的船名、航向、航速以及船位。然后每隔五分钟或更短的时间重复播发1~2次。如有碰撞危险时,可按通话程序识别来船和洽商避让办法和措施。
(3)当荧光屏上出现两个以上的回波时,应特别注意互相识别。当识别无误时,再交换情况,分别协商避让措施。
2.进出港口
(1)凡在港区航行的船舶,均应启用甚高频无线电话第六频道,守听邻近船舶动态。如有急事需与有关单位联系时,可改至有关话台开放的频道上进行呼叫,待工作完毕即改回第6频道上守听。直至驶出港区航道或锚泊为止。
(2)当发现对遇的来船没有靠航道规定的一侧航行或意图不明时,不论声号是否听到,可用电话进行联系,商定避让办法作为声号的辅助。
(3)船舶在港区航道上,发现灯浮熄灭、移位或有障碍物影响航行安全时,应报告港监部门并通告其它船舶注意。
3.防台风联系
(1)防台风期间,船舶在港湾锚地避风抗台时,当风力到六级以上,除加强与当地港口联系外,应在第六频道上守听,注意周围附近船舶动向。
(2)发现船舶走锚、移位或要求救援时,应立即联系,以便相互支援。
第一百一十一条 通话程序
1.呼叫格式:
──被呼船台 二次;
──我是……船 二次;
──本船船位(在海上用经纬度,在内河或港区用航标真方位或地点名称) 二次;
──航向航速 二次;
──观察到目标方位 二次;
──请回答。
2.回答格式:
──被呼船名 二次;
──我是……船 二次;
──听到你了 二次;
──本船船位(在海上用经纬度,在内河或港区用航标真方位或地点名称) 二次;
──航向航速 二次;
──行驶意图和要求对方注意事项 二次;
──请回答。
3.结束联络:
──被呼船名 二次;
──我是……船 二次
──谢谢你的合作,再见。
第一百一十二条 如果不知对方船名,可按下列顺序呼叫:
──我是……船 二次;
──本船船位(在海上用经纬度,在内河或港区用航标真方位或地点名称) 二次;
──航向航速 二次;
──观察到目标方位 二次;
──行驶意图和要求注意事项 二次;
──请回答或告你船船名 二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通话中注意事项
1.船舶进出港口或在港口防台时,应加强与港口联系,按时守听有关岸台的电话通播。
2.联络时应注意先与本船附近水域的船舶通话,听到有二条以上船舶同时呼叫时,应先回答最近或有碰撞危险的船舶。
3.当不能肯定所听到的呼叫是对本船时,暂不应回答,但应即播发自己的船位、航向、航速及船名。
4.船舶间在近距离通话时,应使用小功率发送,以压缩听程,减少干扰。
【章节】第五章 遇险和安全通信
【章节】第一节 遇险通信
【章节】一、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渔船在作业、航行中发生重大危急事项,严重危及船舶安全,需要立即援救,不论是在国际遇险频率上还是国内渔业无线电通信频率上进行遇险通信时,各渔业船、岸电台均应按照本章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遇险呼叫较其它一切发送具有绝对优先权。所有听到这种呼叫的电台应立即中止可能干扰遇险通信的任何发送,并应在遇险呼叫发射频率上继续守听。当确知遇险通信已顺利进行,在不干扰遇险通信的情况下,方可继续正常的通信业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遇险呼叫和遇险报告必须在船长命令和签署后才能发送。遇险呼叫一般不专对某一电台呼叫,但只需国内船、岸电台援救时,可视当时情况专对某一电台呼叫。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国际遇险频率上进行的遇险通信,如需国内外船、岸电台援救时,应使用英语发送。如只需国内船、岸电台援救时,也可用中文发送,用莫尔斯电报发送速度每分钟不超过80字码;用无线电话发送,应缓慢清晰地读出每个字。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遇险电台在遇险频率上发送的遇险报告未得到回答时,遇险报告可在能引起注意的其它有效频率上发送。
第一百一十九条 船舶和航空器在完全放弃前,如认为必要和环境许可,应使无线电设备处于连续发射状态。
【章节】二、国际遇险频率使用规定
1、500千赫
第一百二十条 500千赫是莫尔斯电报的国际遇险频率。该频率作为使用415-535千赫间频率的船舶电台、航空器电台和救生器电台在遇险时请求水上移动业务部门援救时使用。该频率用于遇险呼叫和遇险通信,紧急信号和紧急通信,以及安全信号和业务繁忙区以外的简短安全电报。如属可行,一般应在500千赫上发送引语后,移至工作频率上发送安全电报。为了便于遇险呼叫的接收,在500千赫频率上的其他发送应减少到最低限度,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一分钟。在该频率上所使用的发射类别应是A2A、A2B、H2A或H2B。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国际遇险频率500千赫上的遇险、报警、紧急或安全通信可能引起有害干扰的任何发射均应禁止。为保护500千赫不受干扰,除准许在500千赫上的发送外,在490-510千赫间的频带内禁止其它一切发送。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为保障对500千赫的守听,规定每小时15-18分和45-48分为静默时间。在此时间内,除本章规定的发送外,在485-515千赫间的频带内的发送应中止。在此频带之外的发送可以继续,但必须保持对500千赫人工的或其它方式的守听。
2、2182千赫
第一百二十三条 2182千赫是无线电话国际遇险频率。该频率作为使用1605-4000千赫间各准用频带的船舶电台、航空器电台和救生器电台以及紧急指位无线电信标在遇险时请求水上业务部门援助时使用。该频率应用于遇险呼叫和遇险通信,紧急指位无线电信标信号,紧急信号和紧急通信,以及安全通信。如可行时,在2182千赫上发送引语后,移至工作频率上发送安全通信。2182千赫频率上无线电话所用的发射类别为H3E。为遇险、紧急和安全目的所提供的设备可继续使用A3E类发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国际遇险频率2182千赫上遇险、报警、紧急或安全通信可能引起有害干扰的任何发射均应禁止。为保护2182千赫不受干扰,除准许2182千赫上发送外,在2173.5─2190.5千赫间的频带内禁止其他一切发送。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为保障对2182千赫的守听,规定每小时00─03分和30─33分为静默时间。在此时间内,除本章规定的发送外,其它发送均应中止。
3.4125千赫和6215.5千赫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国际电信联盟制定的《无线电规则》所划分的第一、二区北纬15°以南包括墨西哥和第三区北纬25°以南的区域内载波频率4125千赫和6215.5千赫指定为载波频率2182千赫的辅助频率,用于遇险和安全以及呼叫与回答。
4.8364千赫
第一百二十七条 8364千赫是供能在4000─27500千赫间频带内发射的救生器电台,并欲与水上或航空移动业务电台就有关搜索和援救工作建立通信时使用的频率。
5.156.3兆赫
第一百二十八条 156.3兆赫也可用于从事搜索和援救的船舶电台与航空器电台之间的通信。
6.156.8兆赫
第一百二十九条 156.8兆赫是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话国际遇险、紧急、安全和呼叫频率。该频率用于遇险信号、遇险呼叫和遇险通信,还用于紧急信号、紧急通信和安全信号等。如可行时,在156.8兆赫上发送引语后,移至工作频率上发送安全通信。
对156.8兆赫上的遇险、紧急、安全和呼叫通信产生有害干扰的任何发射均应禁止。为保护156.8兆赫不受干扰、所有在156.7625─156.8375兆赫间频带内对156.8兆赫上的核准发射能产生有害干扰的一切发射均应禁止。
为便于接收遇险呼叫,在156.8兆赫上的一切发送应保持在最低限度,并且不应超过一分钟。*
*注:船舶遇险,如需与国内岸台用高频无线电话通信时,可在该岸台高频无线电话守听的频率上直接呼叫,必要时可先在该岸台无线电报路上告“SOS QRJ UP……(岸台话频/船台话频)”,然后双方移至高频话路上联络。
【章节】三、全球水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
第一百三十条 试验和实施时可使用的频率:
1.490千赫频率专用于选择性呼叫技术由岸到船方向上的遇险和安全呼叫频率。
2.518千赫频率是专用于海岸电台用窄频带直接印字电报方法发送气象、航行警报和紧急信息的频率。
3.2187.5千赫频率是数字选择性呼叫技术的遇险和安全呼叫专用频率。该频率也可用于数字选择性呼叫的紧急指位无线电信标。
4.8257千赫、12392千赫、16522千赫是无线电话遇险和安全通信的载波频率。
5.2174.5千赫、4177.5千赫、6268千赫、8357.5千赫、12520千赫、16695千赫、156.825兆赫频率是窄频带直接印字电报的遇险和安全通信专用频率。
6.4188千赫、6282千赫、8375千赫、12563千赫、16750千赫、156.525兆赫频率是数字选择性呼叫技术的遇险、安全呼叫专用频率。
【章节】四、遇险信号
第一百三十一条 无线电报遇险信号由…---…组成,并以SOS符号表示,作单一信号发送,其中长划应显著,以便和点能清楚地辨别。
第一百三十二条 无线电话遇险信号,国内由“求救”字样组成,国际由“MAYDAY”字样组成,发音如法语“m'aider”。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上述遇险信号表示船舶、航空器等受到严重和急迫危险的威胁,并请求立即援助。在遇险通信中,应在每次呼叫之前和发送任何电报报头之前冠以遇险信号。
【章节】五、遇险呼叫
第一百三十四条 以无线电报发送的遇险呼叫格式:
──遇险信号SOS,三次;
──DE字样;
──遇险电台的呼号,三次;
第一百三十五条 以无线电话发送的遇险呼叫格式:
1.国内:
──遇险信号“求救”,三次;
──“我是……(遇险船名称或其它识别)”。
2.国际:
──遇险信号“MAYDAY”,三次。
──“THIS IS”字样(如语言困难,或用DE,读作
DELTA ECHO);
──遇险电台的呼叫、名称或其它识别,三次。
【章节】六、遇险报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 无线电报的遇险报告包括:
──遇险信号SOS;
──遇险电台的呼号、名称或其它识别;
──遇险位置及详情;
──遇险性质和所需援助的方法;
──便于救助的任何其它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 无线电话的遇险报告包括:
──遇险信号“求救”(国内)或“MAYDAY”(国际);
──遇险电台的呼号、名称或其它识别;
──遇险位置及详情;
──遇险性质和所需援助方法;
──便于救助的任何其它资料。
第一百三十八条 船舶一般应以纬度和经度(格林威治)表示其位置,用数字表示度数和分数,连同一个“NORTH”或“SOUTH”,“EAST”或“WEST”(用无线电报发送时,可用“N”或“S”,“E”或“W”代替)。如可行,可提供对于某一已知地理位置的真方位和以海里表示的距离。
【章节】七、遇险通信的发送程序
1.无线电报
第一百三十九条 无线电报的发送程序:
──报警信号;
──遇险呼叫和间歇两分钟的间隔;
──遇险呼叫;
──遇险电文;
──每次历时十至十五秒的长划两次;
──遇险电台的呼号、名称。
如时间紧迫,上述程序的第二项,甚至第一、第二两项均可缩短。如认为不必要发送报警信号时,第一、二两项也可省略。
第一百四十条 冠以遇险呼叫的遇险电报应作间歇性重复,特别是在无线电报所规定的静默时间内重复,直至收到回答为止。重复的间歇时间应当充裕,以便让准备回答的电台有时间启动其发信设备。必要时,报警信号也应重复。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为了便于测向电台测定遇险电台的位置,如有必要,可以间歇地重复每次历时十秒至十五秒的二个长划和遇险电台的呼号。
2.无线电话
第一百四十二条 无线电话的发送程序:
──报警信号(如可能);
──遇险呼叫;
──遇险报告。
第一百四十三条 遇险电台以无线电话发送遇险报告后,其它电台可以要求该遇险电台发送适当的信号并随以该台的呼号或其它识别以便测定其位置。如必要,这项发送可作间歇性重复。
冠以遇险呼叫的遇险报告应作间歇性重复,特别是在无线电话所规定的静默时间内重复,直至收到回答为止。重复的间歇时间应当充裕,以便让准备回答的电台有时间启动其发信设备。必要时,这一重复应冠以报警信号。
【章节】八、遇险报告的收妥承认
第一百四十四条 我国渔业船、岸台当收到本国船舶发送的遇险报告时,应立即给予收妥承认。但距离较远的船、岸电台可稍许推迟这项承认,以便让距离较近的船、岸电台先给收妥承认。如果距离远的船、岸电台确信遇险船附近的船、岸电台已给予收妥承认并足以提供救助时,可不必给予收妥承认。
第一百四十五条 我国渔业船、岸电台当收到外国籍船舶发送的遇险报告时,并确信遇险船位置就在本岸台救助区内或本船附近,岸台经电台负责人同意后给予收妥承认;船台经船舶领导同意后给予收妥承认。如果距离较远时,应先继续守听,在确信遇险船附近没有外国船、岸电台给予收妥承认时,再给予收妥承认;在确信遇险船附近已经有外国船、岸电台给予收妥承认,并能提供足够援助时,可不必给予收妥承认;如果距离很远,并确信与我国或本船无关时,可不予收妥承认。
第一百四十六条 我国渔业船、岸电台在遇险频率上收到国内、外船舶发送的遇险报告后,岸台应即报告所在单位领导和当地渔监及海上安全指挥部,船台报告船舶领导。
第一百四十七条 无线电报的遇险报告收妥承认格式:
──遇险信号SOS;
──发送遇险报告的电台呼号,三次;
──DE字样;
──承认收妥的电台呼号,三次;
──RRR一组;
──遇险信号SOS。
第一百四十八条 无线电话的遇险报告收妥承认格式:
1.国内:
──遇险信号“求救”,一次;
──遇险船名称或其它识别,三次;
──“我是……(承认收妥的电台名称)”,三次;
──“收到了你的遇险报告”,三次。
2.国际:
──遇险信号“MAYDAY”;
──发送遇险报告的电台呼号或其它识别,三次;
──“THIS IS”字样(如语言困难,或用DE字样,读作DELTA ECHO);
──承认收妥的电台呼号或其它识别,三次;
──“RECEIVED”字样(如语言困难,或用RRR,读作ROMEO ROMEO ROMEO);
──遇险信号“MAYDAY”。
第一百四十九条 承认收妥遇险报告的船舶,在前往救助之前,经船舶领导批准后,应将下列内容发给遇险船舶:
──遇险信号;
──遇险船的呼号或名称;
──DE字样(或“THIS IS”字样);
──赴援船的呼号或名称;
──赴援船的当时船位;
──驶向遇险船舶的速度及到达的大致时间;
──另外,如果遇险船舶位置可疑,可能时应发送冠以QTE的遇险船舶的真方位。
上述内容如呼叫不应,可在遇险频率上间歇盲发数次,以便遇险船抄收。
【章节】九、遇险通信管制
第一百五十条 遇险通信管制由遇险电台或由代发遇险报告的电台负责。但是,这些电台亦可将遇险通信管制委托另一电台负责。
第一百五十一条 遇险电台或遇险通信管制电台可以强制该区域内所有船、岸电台保持静默。这种强制指令可视情况发给所有(CQ)或专一电台。
1.在无线电报中,使用“QRT SOS”。
2.在无线电话中,国内使用“求救,请停止发射”;国际使用“SEELONCE MAYDAY”,读音如法语“Silencem'aider”。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赴援船和遇险船附近的其它船、岸电台,如认为必要也可发送这种强制指令,强制造成任何干扰遇险通信的电台保持静默:
1.在无线电报中,使用“QRT DISTRESS DE发送该指令的电台呼号”。
2.在无线电话中,国内使用“我是……(发送电台名称),现在遇险通信,请停止发射”;国际使用“SEELONCEDISTRESS及发送该指令的电台呼号”。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凡已经获悉但未参加遇险通信的所有电台,在收到表示可以恢复正常工作的通知之前,禁止在进行遇险通信的频率上发射。
第一百五十四条 在特别重要并且不致于对遇险通信的处理会发生干扰和延误的情况下,紧急和安全报告可以在遇险通信暂停的时候,由岸台在遇险频率上发送引语,然后移至工作频率上发送紧急和安全报告。在此情况下,紧急和安全信号只发送一遍。
第一百五十五条 当遇险通信用的频率已无必要完全静默时,管制遇险通信的电台经船长或岸台负责人批准后,应在该频率上发送通告,表示可以恢复有限的工作。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无线电报中,恢复有限制工作的通告格式:
──遇险信号SOS;
──CQ, 三次;
──DE字样;
──发送该通告的电台呼号;
──通告的交发时间;
──遇险电台的名称和呼号;
──业务缩语QUZ。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无线电话中,恢复有限制工作的通告格式:
1.国内:
──遇险信号“求救”, 一次;
──“各位注意”, 三次;
──“我是……(发送该通告的电台名称)”;
──该通告的交发时间;
──遇险船舶名称或呼号;
──“现在恢复有限制的工作”。
2.国际:
──遇险信号“MAYDAY”;
──“Hello all stations”或CQ(读作CHARLIEQUEBEC),三次;
──“THIS IS”字样(如语言困难时或用DE,读作DELTA ECHO);
──发送该通告的电台呼号或其它识别;
──通告的交发时间;
──遇险船舶的名称呼号; ──“PRU-DONCE”字样,读作法语的“prudence”。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在遇险通信的频率上的遇险通信已经终止时,遇险通信管制电台经船长或岸台负责人批准后,应在该频率上发送通告表示可以恢复正常工作。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无线电报中,恢复正常工作的通告格式:
──遇险信号SOS;
──CQ, 三次;
──DE字样;
──发送该通告的电台呼号;
──通告的交发时间;
──曾经遇险的船舶名称和呼号;
──业务缩语QUM。
第一百六十条 在无线电话中,恢复正常工作的通告格式:
1.国内:
──“各台注意”, 三次;
──“我是……(发送该通告的电台名称)”;
──该通告的交发时间;
──曾经遇险的船舶电台名称或呼号;
──“现在恢复正常工作”。
2.国际:
──遇险信号“MAYDAY”;
──“Hello all stations”或CQ(读作CHARLIEQUEBEC),三次;
──“THIS IS”字样(如语言困难,或用DE,读作(DELTA ECHO);
──发送该通告的电台呼号或其它识别;
──通告的交发时间;
──曾经遇险的船舶名称或呼号;
──“SEELONCE FEENEE”字样,读作法语的“Silence fini”。
第一百六十一条 当遇险船舶已无法营救,船长下令弃船时,应销毁有关文件,携带救生器电台和电台工作日志离船,救生艇离开母船后,应立即开启救生器电台继续进行遇险呼叫和遇险通信。
【章节】十、由非本身遇险的电台发送遇险报告
第一百六十二条 船、岸电台在获悉船舶遇险后,在下列情况下,经船长或岸台负责人批准后可代发或转发遇险报告:
1.当遇险船本身不能发送遇险报告时;
2.当非遇险的船、岸电台认为必须作进一步援助时;
3.已获悉到遇险报告,但未听到其它电台给予收妥承认,而本身又不能给予援助时。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发或转发遇险报告之前,应冠以下列呼叫:
1.无线电报:
──DDD SOS SOS SOS DDD;
──DE字样;
──代发或转发电台呼号,三次。
2.无线电话:
①国内:
──遇险信号“求救”,三次;
──“我是……(代发或转发电台名称或其它识别)”三次;
──“现在代发……(遇险船舶名称)的遇险报告”。
②国际:
──“MAYDAY RELAY”读作法语的“m'aiderrelais”, 三次;
──“THIS IS”字样(如语言困难,或用DE,读作DELTA ECHO);
──代发或转发电台的呼号或其它识别, 三次。
上述呼叫之前,必要时可冠以报警信号。当使用无线电报报警信号时,如认为必要,报警信号之后应间歇两分钟。
第一百六十四条 船台对于岸台代发或转发的遇险报告,在船长未确认本船提供援助之前,不应给予收妥承认。
【章节】第二节 紧急通信
第一百六十五条 船上发生紧急情况,或船上人员患有急病,或发生气象突变,而需在国际遇险频率上发送紧急信号和紧急报告时,我国渔业船、岸电台均应按本节规定办理。国内船舶如只需国内有关单位或船舶主管部门提供救助时,也可以用拍发特急电报的方法处理。
除遇险外,紧急信号应比其它一切通信享有优先权。听到紧急信号的所有电台应注意,不得干扰随紧急信号后发送的紧急报告。
船台在国际遇险频率上发送紧急信号和紧急报告必须经船长批准。
第一百六十六条 无线电报紧急信号由“XXX”字样重复三次组成,发送时各组间隔分明。这一信号应在呼叫之前发送。格式如下:
──紧急信号“XXX”,三次;
──CQ(或指定的某电台呼号), 三次;
──DE字样;
──发送电台的呼号,三次;
──紧急报告;
──署名。
第一百六十七条 无线电话紧急信号:
1.国内由“紧急、紧急”字组重复三次组成,这一信号应在呼叫前发送,格式如下:
──紧急信号“紧急、紧急”, 三次;
──“各台注意”(或指定的某台名称), 三次;
──“我是……(发送台名称)”, 三次;
──“现在发布紧急报告……”;
──上述紧急报告由……(发播紧急报告的船名或单位名称)发播。
2.国际由“PAN PAN”字组重复三次组成,这一信号应在呼叫前发送,格式如下:
──紧急信号“PAN PAN” 三次;
──“Hello all stations”或指定电台的名称、呼号或其它识别, 三次;
──“THIS IS”字样(如语言困难,或用DE,读作DELTA ECHO);
──发送紧急信号的电台名称, 三次;
──紧急报告;
──发送紧急报告的船舶或单位名称。
第一百六十八条 紧急信号在国际遇险频率上发送,如遇静默时间时,一般应待静默时间即将结束时发送,随后的呼叫、引语和紧急报告应待静默时间结束后发送。但下列紧急报告应移至工作频率上发送:
1.长电文或医疗请求;
2.在业务繁忙区,重复发送的紧急报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听到紧急信号的船舶电台至少应继续收听三分钟。在这一时间终了后,如未听到紧急报告,应将收听的紧急信号通知岸台,此后可恢复正常工作。但是,只要紧急报告不是发到“所有电台”(CQ),岸台和船台不是在紧急信号和随后的呼叫所用频率上进行通信的,可继续进行工作。
第一百七十条 凡冠以紧急信号以普遍呼叫方式发送的,且要求收到的电台采取措施的通信,当不再需要时,应以普遍呼叫方式通知取消。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线电报通知取消紧急信号的格式:
──CQ, 三次;
──DE字样;
──发送取消紧急信号的电台呼叫, 三次;
──URGENCY SIGNAL CANCELLED;
──署名。
第一百七十二条 无线电话通知取消紧急信号的格式:
1.国内:
──各台注意, 三次;
──“我是……(发送通知的电台名称)”, 三次;
──“本次紧急信号注销”;
──注销紧急信号的船名或单位名称。
2.国际:
──“Hello all stations” 三次;
──“THIS IS”字样(如语言困难,或用DE,读作DELTA ECHO);
──发送通知的电台名称, 三次;
──Urgency signal cancelled;
──注销紧急信号的船名或单位名称。
【章节】第三节 安全通信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安全通信是指发送重要的航行警告和气象警告的通信。
第一百七十四条 无线电报的安全信号由“TTT”字样重复三次组成。发送时各组间隔分明,这一信号在呼叫前发送。格式如下:
1.在遇险频率上发送的引语:
──安全信号“TTT”, 三次;
──CQ(或指定的某电台呼号), 三次;
──DE字样;
──发送电台的呼号, 三次;
──HR……(警告种类标志)NR……(警告编号)UP。
2.移至工作频率上发送的顺序:
──安全信号“TTT”, 三次;
──CQ(或指定的某电台呼号) 三次;
──DE字样;
──发送电台的呼号, 三次;
──HR……(警告种类标志)NR……(警告编号)─…─;
──航行警告或气象警告正文.─.─.;
──DE字样;
──发送电台的呼号,…─.─。*
*注:(1)发播多份警告时,按号数的倒次序发送;
(2)航行警告和气象警告同时发播时,先发送气象警告;
(3)警告用中、英两种文字时,先发英文NR……IN ENGLISH,再发中文IN CHINESE;
(4)发播英文航行警告时,在工作频率上的引语应发NR……IN ENGLISH以区别于中文航行警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无线电话安全信号:
1.国内,由“安全”字组重复三次组成,这一信号应在呼叫前发送,格式如下:
──安全信号“安全”, 三次;
──“各台注意”(或指定的某台名称); 三次;
──“我是……”(发送电台的名称), 三次;
──“请到……千赫(频道)上收听本台发播……(警告号数和种类)”。然后移至工作频率上发播警告。
2.国际,由“SECURITE”字组重复三次组成,这一信号应在呼叫前发送,格式如下:
──安全信号“SE‘CURITE’”(法语读音), 三次;
──“Hello all stations”或指定电台的名称、呼号或其他识别 三次;
──“THIS IS”字样(如语言困难,或用DE,读作DELTA ECHO);
──发送电台的名称,三次;
──“please listen my NR……(警告的号数和种类),on……KHZ(在VHF频道上或用on channel)”。然后移至工作频率上发播警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安全信号在国际遇险频率上发送。如遇静默时间,应待静默时间即将结束时发送,随后的呼叫和引语应待静默时间结束后发送。有关警告的正文应移至工作频率上发送。
凡听到安全信号的所有电台应收听关于安全的报告,直到确信与本台无关为止,同时各台不得作可能干扰安全通信的发射。
第一百七十七条 船舶电台对于岸台发播的警告,应根据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保证抄收,及时送交船长。海岸电台收到有关安全的报告,应及时送交有关部门。
【章节】第四节 报警和告警信号
【章节】一、紧急指位无线电信标信号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2182千赫的紧急指位无线电信标信号的组成:
1.以1300赫(±20赫)单音调制的键控发射,其发射持续时间为1.0至1.2秒,而静默(载波抑制)持续时间为1.0至1.2秒;或
2.无线电话报警信号(见第一百八十二条),接着由1300或2200赫单音调制的载波键控发射的莫尔斯字母B和/或无线电信标所属船舶呼号。
第一百七十九条 紧急指位无线电信标信号的根本目的是便于搜索和救援作业中确定幸存者的位置,这些信号应指明一人或多人在遇险中,可能已不在船上或航空器上,而且可能没有接收设备可用。
任何移动业务电台收到这些信号中的一个,而且当时没有遇险或紧急业务需要传送,应考虑应用第一百六十二、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低功率无线电信标(L型)使用第一百七十八条的第一款规定的信号,并且应连续发送。
高功率无线电信标(H型)可用三十到五十秒的键控信号,后续三十到六十秒的静默时间组成的键控周期发送第一百七十八条的第一或第二款规定的信号。
【章节】二、无线电报和无线电话报警信号
第一百八十一条 无线电报报警信号由一分钟内发送十二个长划的信号组成。每个长划持续四秒钟,两长划之间的间隔时间为一秒钟。这种报警信号可以用人工发送,但建议使用自动设备发送。
第一百八十二条 无线电话报警信号由交替发送两个实质上为正弦音频的单音组成。一个单音的频率为2200赫,而另一个单音的频率为1300赫,每一个单音的持续时间为250毫秒。如用自动装置发出,应当连续发送至少三十秒而不超过一分钟。该报警信号由岸台发出时,该信号之后可发送十秒钟的1300赫的单音信号。
第一百八十三条 报警信号的目的是激励自动装置发出报警,以引起值机员的注意,或是启动抑制扬声器以接收随后的后续电文。
这些信号只用于宣布:
1.遇险呼叫和遇险报告即将发送;
2.冠以安全信号的紧急旋风(台风)警告和紧急航行警 告的发播。但需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
3.人员失踪或落水,需要其它船舶援助,而只用紧急信号不能获得满意时使用。这项报警信号不应由其它电台重发。这条电文应冠以紧急信号。
【章节】三、航行告警信号
第一百八十四条 航行告警信号实质上是由一个间断的2200赫频率的正弦单音组成,单音持续时间和间隔各为250毫秒。该信号由岸台在中频(2182千赫)用无线电话播发航行警告之前连续发送十五秒。该信号的目的是引起值机员注意,或激励自动装置来启动抑制扬声器以接收后续电文。
【章节】第五节 航行警告的播发
第一百八十五条 航行警告分为“区域”、“沿海”、“地方”三种。其分类由港监部门确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我国海岸电台播发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标志为:
1.中文航行警告:N/W;
2.英文航行警告:NAVIGATION WARNING;
3.航行通告:NOTICE TO MARINERS
第一百八十七条 我国海岸电台使用莫尔斯电报播发速度为中文每分钟不超过110个数码,英文每分钟不超过90个字码。
第一百八十八条 航行警告播发方式应按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上海海岸电台负责厦门(含)以北各港,广州海岸电台负责厦门以南各港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定时播发工作。中文航行警告和通告一般播发三次;中文航行警告可根据港监要求酌情增加播发天数和次数。英文航行通告一般播发三天;英文航行警告,时限在半个月以内者,每天播发一次,超过半个月到六个月者,每五天重播一次,超过六个月者,由港监部门另发航行警告。
第一百九十条 在定时发送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之前冠以三到五分钟的呼叫,并报告截止时的最后号数。如有多份警告,应按号数的倒次序发送,遇静默时间应暂停三分钟。
【章节】第六节 渔业无线电安全通信网
【章节】一、使用的频率
1.2150千赫
第一百九十一条 2150千赫是我国国内保护频率,用于我国渔船遇险、紧急、安全通信。该频率上所用的发射类别为A1A、A2A。
为保障对2150千赫的守听,规定每小时00-03分为静默时间,2143-2157千赫为保护频带,在静默时间里和保护频带内除遇险、紧急、安全通信以外的一切发射均应禁止。
2.6450千赫
第一百九十二条 6450千赫是我国国内保护频率,可用于我国渔业安全通信。该频率作为使用4000-23000千赫各准用频带渔业船舶电台遇险,请求援助时使用。具备条件开放6450千赫作为渔业安全通信频率时,除遇险、紧急、安全通信以外,在6443-6457千赫间的频带内的其它通信应禁止。
3.4427千赫
第一百九十三条 4427千赫目前用于南海区渔业安全通信。该频率作为使用4000-23000千赫各准用频带渔业船舶电台遇险,请求援助时使用。除遇险、紧急、安全通信以外的其它通信应禁止。
【章节】二、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渔业安全通信网由各海区渔政分局组织。
第一百九十五条 黄渤海、东海区渔业安全通信网的各网点从2200至次日0500在2150千赫频率上守听;南海区渔业安全通信网的各网点从2230至次日0600在4427千赫上守听。为便于及时传递渔业船舶遇险电报和进行救助,各网点应认真安排海上船舶电台在上述频率上值班守听。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渔业船舶电台在渔业安全网值班守听期间,有电报需要与有关岸台联络时,亦可在2150和/或4427千赫上呼叫,沟通后即改至工作频率上工作。为便于遇险呼叫的接收,在2150千赫和4427千赫频率上的其它发送应减少到最低限度,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一分钟。
第一百九十七条 此外,各级渔业无线电通信网均负有对全国渔业船舶的遇险、紧急、安全通信任务。
各渔业安全通信网都应创造条件,逐步开放航行警告、航行通告、气象警报等业务。
【章节】第六章 窄频带直接印字电报通信和海事卫星通信
【章节】第一节 窄频带直接印字电报通信
【章节】一、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渔业船、岸电台使用窄频带直接印字电报时,应在水上移动业务中划分给窄频带印字电报的频带内,用国际编列的成对工作频率或非成对工作频率通信。岸台的工作频率核定后,船台则选用与岸台相应的船舶工作频率。
第一百九十九条 船、岸电台不管是否使用纠错装置都可进行通信。可能时,两个电台之间的通信应采用自动询问(ARQ)方式。
一个岸台或船台向两个以上的电台发送电报时,应采用前向纠错(FEC)方式。
第二百条 我国船舶电台使用窄频带直接印字报与陆上用户通信时,可按经转的国内、外岸台的有关规定办理。
【章节】二、操作程序
1.人工操作程序
第二百零一条 船台对岸台:
A、船台先以莫尔斯电报、电话或其它方式,用正常的呼叫程序呼叫岸台。并商定双方欲使用的频率。可行时,船台应提供本台直接印字选择性呼叫号码,然后,岸台使用该呼叫号码在商定的频率上与船台建立直接印字通信。
B、由船台使用直接印字设备,在预定的岸后接收频率上,用该岸台的识别号码呼叫岸台。然后,岸台在相应的发射频率上与船台建立直接印字通信。
第二百零二条 岸台对船台:
岸台先以莫尔斯电报、电话或其它方式,用正常的呼叫程序呼叫船台。然后,以船台对岸台的沟通方式建立直接印字通信。
第二百零三条 船台对船台:
呼叫的船台先以莫尔斯电报、电话或其它方式,用正常的呼叫程序与被呼叫的船台建立通信,并商定双方欲使用的频率。可行时,呼叫的船台应提供本台直接印字选择性呼叫号码。然后,被呼叫的船台使用呼叫的船台的呼叫号码在商定的频率上与呼叫的船台建立直接印字通信。
2.自动操作程序
第二百零四条 船台对岸台:
船台应在预定的岸台接收频率上,使用直接印字设备和岸台的识别号码呼叫岸台。岸台直接印字设备收到该呼叫后,便在相应的发射频率上自动地或人工控制下直接回答。
第二百零五条 岸台对船台:
岸台在其预定的发射频率上,使用直接印字设备和船台直接印字选择性呼叫号码呼叫船台,船台已调谐在岸台预定 发射频率上的直接印字设备收到呼叫后,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回答:
船台立即在相应的岸台接收频率上回答,或按第二百零一条B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或船台发信机自动地在相应的岸台接收频率上起动,同时,直接印字设备通过发出适当信号表示已准备好自动接收电报。
3.前向纠错方式的操作程序
第二百零六条 前向纠错方式的电报,经事先安排,可以从一个岸台或一个船台发往下列情况的一个或几个船台:
接收的船台不能或不允许使用其发信机时;
电报发给一艘以上船舶时;
需要采用前向差错校正方式无人接收的电报,而且不要求自动确认收妥时。
前向纠错方式中所有电报应至少冠以一个回行和换行信号。
船台可以通过莫尔斯电报、电话或其它方式确认对前向差错校正方向通信的收妥。
【章节】三、电报格式
第二百零七条 如果海岸电台具有适当的设备,则可以下述方式与用户电报网交换电报:
1.会话方式:有关电台自动地或人工控制地直接联系后,以会话方式交换;
2.存贮和发送方式:电报存贮在海岸电台,直到和被呼叫电台电路沟通后自动地或人工控制地发出。
第二百零八条 岸对船方向,电报格式应符合通常的用户电报网的惯例。
船对岸方向,电报格式应符合通常用户电报网惯例,并加下列报头:
1.会话方式,报头应由顺序发送的DIRTLXyz+字符组成,并至少冠以一个回行和换行。此外,“y”是用户电报目的地号码,“z”是陆地用户的用户电报号码,“+”表示顺序的结束。
2.存贮和发送方式,报头应由顺序发送的TLXyz+字符组成,至少冠以一个回行和换行。此外“y”是用户电报目的地号码,“z”是陆地用户的用户电报号码,“+”表示顺序结束。
【章节】第二节 海事卫星通信
第二百零九条 供海事卫星通信的频率是:
船对星:1636.5-1645.0MHz(船舶终端发送频率范围);
星对岸:4180.0-4200.0MHz(岸站接收频率范围);
岸对星:6410.0-6425.0MHz(岸站发射频率范围);
星对船:1535.0-1543.5MHz(船舶终端接收频率范围)。
第二百一十条 国际海事卫星系统所有洋区目前开放的业务有下列几种:
1.用户电报和公众电报;
2.电话;
3.利用话频信道进行的传真和数据(包括高速数据)传输,一律按电话处理。
第二百一十一条 目前我国未建立海事卫星地面站。船舶、用户利用海事卫星系统与国内外用户通信,按经转岸站的规定办理。
【章节】第七章 特别业务
【章节】第一节 气象报告
第二百一十二条 气象警告的种类标志为:
1.台风警报 TYPHOON WARNING;
2.大风警报 GALE WARING;
3.热带风暴(低压)警报TROPICAL STORM(DEPRESSION)WARNING。
第二百一十三条 气象警告发播时编列的流水号,逐月更换。
第二百一十四条 莫尔斯电报发播中、英文气象警告和日常气象报的速度:中文为每分钟不超过110个数码;英文为每分钟不超过90个字码。
第二百一十五条 岸台收到气象警告后,在第一个静默时间即将结束时,冠以安全信号发播,以后按规定的时间再重播二到三次,直到新的警告到来为止。若无新的警告,共发播三次结束。
第二百一十六条 气象警告非定时发播的方式和使用频率按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对于紧急台风警报,可适当增加重播次数和缩短间隔时间。
播发中、英文气象警报,先发英文,后发中文。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在日常定时发播气象报告的网路,如同时有气象警告和航行警告待发时,应按下列顺序:
──气象警告;
──日常气象报告;
──航行警告。
第二百一十八条 在定时发播气象报告之前,应冠以三到五分钟的呼叫,如有多种电报待发,呼叫中应予以说明。若遇静默时间应暂停三分钟。
【章节】第二节 报时信号
第二百一十九条 校对时间的报时信号由上海海岸电台和陕西天文台(BPM)短波授时台发播。上海海岸电台采用国际式;BPM台采用平时式和科学式。上海海岸电台每次发播前先在发播频率上呼叫三到五分钟。
【章节】第三节 冰况报告
第二百二十条 每年冰冻季节,由天津海岸电台负责用莫尔斯电报每天定时发播中、英文冰况报告。每年在开始和停止发播冰况报告前,以中、英文公告通知各台。
用莫尔斯电报发送的速度与发播气象、航行警告的速度相同。先发英文,后发中文。冰况报告的标志为,ICEREPORT。
冰况报告发播前,先在500千赫上拍发引语,然后移至工作频率上发播。
【章节】第四节 医务电报
第二百二十一条 船舶在作业、航行中,因船上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需向陆地医疗机构询问医治和急救方法时的来往电报,可作为医务电报处理。医务电报的标志为:MEDICO,用正式电报格式发送。如果患者病情严重,医务电报可冠以紧急信号在国际遇险频率上呼叫。
在国内向有关部门报告时,也可以特急或加急电报处理;远洋船舶需向国外岸台拍发医务电报时,应按拍发医务电报办法和该岸台受理医务电报的有关规定办理。
【章节】第五节 临时无线电示标业务
第二百二十二条 供测向的临时无线电示标业务由交通系统的大连、秦皇岛、天津、青岛、上海、福州、汕头、广州、湛江、八所等海岸电台办理。航行在我国沿海的国内、外船舶电台均可免费使用。
第二百二十三条 被请求使用临时无线电示标业务(QTG)的岸台,在中频工作频率上减低功率,拍发历时十秒钟的长划两个,随拍本台呼号一次。如船台要求时,可重复拍发数次,也可将本台中频工作频率发射天线的地理位置告知船台。
【章节】第八章 资费
【章节】第一节 国内资费
第二百二十四条 实行电报资费的单位可按本章规定收费。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免费的业务范围:
1.船舶遇险通信。限于各级海上安全指挥部、港务监督和打捞公司与难船和援救船之间为营救目的的进行的电报、电话通信。
2.海上公益电报。如航行警告、航行通告、水位电报、船舶气象电报以及发往港监的航道电报。
3.港监与船舶之间来往的甚高频电话。
第二百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
1.船舶电报按字收取岸台费,每字0.15元
2.船舶电台按分钟收取岸台费:
(1)甚高频无线电话(VHF)每分钟0.65元;
(2)中高频无线电话(MF)每分钟1.00元,
(3)高频无线电话(HF)每分钟2.00元。
3.船舶调度的无线电报,按邮电部电报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百二十七条 收费办法:
1.通电。播发台按电路条数和播发次数计算收费。重复一份完整的通电按一份电报收费。
2.船舶电报。凡经海岸电台中转时,船到岸的电报费由经转台收取;岸到船的电报费由始发台收取。
3.加急电报。除经公众网络传递的国内公众船舶电报加倍收费外(不包括岸台费)。其它船舶电报的特急,加急业务标志,仅作船岸间优先传递的依据,电报不加倍收费。
4.分送电报。发往同一江、湖、海岸电台所在地的一个以上收报单位的电报,每增加一个收报名址,按原电报费加收三分之一抄费。经过专用电路发至收报单位内部,由单位自行分送处理的,不另收分抄费。
5.发往船舶的电报。如该电报尚未在无线电路进行呼叫,经发报人(单位)要求注销,只收手续费0.10元。如果已经呼叫或按规定日期呼叫不到,电报不能发出时,电报费不退。
6.港、航部门间有关船舶运输调度、生产调度的无线电报费,由始发台收取。
第二百二十八条 实行电报计费的单位,渔业电报从业务标志到署名止,计费字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1.按照《标准明码本》书写的数码(中文明码),以四个码作一个字计算;
2.英文明语,以及用数码、字母、符号混合书写的字组,一律按每1-5个码作一个字计算。每超过1-5个码另作一个字计算;
3.每一个业务标志作一个字计算;
4.电报挂号不论是否加用括号均作一个字计算。用在电文或署名内的电报挂号,均按1-5个码作一个字计算;
5.各种符号按下列方法计算:
(1)括号、引号按每对括号、引号作一个码与连写的字组合并计算;
(2)百分比和千分比符号,分别作三个码和四个码与连写的字组合并计算(传递中用以区分的符号不作一个码计算,如20%传递为整数和分数20-%作5个码计算);
(3)电文中用的其它符号均作为同组中的一个码计算。
第二百二十九条 每份电报以十个字计费字数起算,不足十个字按十个字计算。
第二百三十条 结算
1.各江、湖、海岸电台应按月按结算单位编制来去电报、电话收费登记表,交财务部门开列帐单,寄交船舶报、话资费结算单位办理结算手续。
2.各船舶报、话资费结算单位收到帐单后,应于十五天内办理承付,过期不付款者,按银行规定交付滞期金。
【章节】第二节 国际资费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国际资费包括下列项目:
1.陆线费(LL):是指在陆上公众通信网路上传递的资费;
2.海岸费(CC):也称陆地电台费,是指海岸电台所提供设备的使用费。在卫星水上移动业务中,除收地面站设备使用费外,还收空间段费用;
3.船舶费(SC),是指船舶电台所提供设备的使用费。
国际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为:
(1)无线电报。普通每字0.40金法郎;
(2)无线电话(中频)。每分钟1.50金法郎;
(3)无线电话(高频)。每分钟2.00金法郎;
(4)中频、高频无线电用户电报每分钟1.50金法郎。
4.特别业务费:是指使用特别业务所需收取的附加费。
第二百三十二条 经我国江、湖、海岸电台转递的国际公众船舶电报,按下列标准收费:
1.陆线费:
(1)发自或发往经转岸台所在地的电报,普通每字0.50金法郎;
(2)发自或发往非经转岸台所在地的电报,普通每字0.80金法郎;
(3)发自或发往国外各地的电报按邮电部公布的价目收取。
2.海岸费:每字0.75金法郎。
3.船舶费:同第二百三十一条第3款。
第二百三十三条 经我国岸台接转的普通国际船舶电话(包括遇险电话),按下列标准收取海岸费:
1.中频(MF)每分钟3.00金法郎;
2.高频(HF)每分钟6.00金法郎;
3.甚高频(VHF)每分钟2.00金法郎。
第二百三十四条 经我国岸台转往港澳的船舶电报按下列标准收费:
1.陆线费:普通每字1.00金法郎;
2.海岸费:每字0.75金法郎;
3.船舶费:每字0.40金法郎。
第二百三十五条 国际公众船舶电报的免费规定见第二百二十五条。国际公众船舶电报的特别业务费、纳费业务公电以及各种退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百三十六条 国际公众船舶电报的计费字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1.每份国际公众船舶电报的最低资费,应按七个字起算(不足七个字的按七个字计算)。
2.实在字数ACTUAL WORDS
(1)从业务标识起到署名止用间隔分开的每个字(词)凡需要传递的,不论长短各作一个实在字数;
(2)连接在文字之后需要传递的标点符号如逗号、句号等只算作一个字码,连接在文字之前和之后的前括号、后括号、前引号、后引号也分别只作一个字码。任何和文字连在一起的一个符号都只作一个字码。
3.计费字数CHARGEABLE WORDS
(1)从业务标识到署名为止,对明语、密语及其和字母混合书写的字组,以及各种凑合字,均以每10个字码作一个计费字数,不足10个字码的,也按一个计费字数计算;
(2)中文明语电报用《标准电码本》刊载的四个数码为一组的电码,按四个码作一个字计费,不得连写。用三个罗马字为一组的电码,可以连写,以1-10个字码作一个字计费(但对三个罗马字为一组的电码,我国不负译电责任)。注:在国际船舶电报中,目前对名址部分的收报局名,岸台台名呼号,仍有不论长短,作一个字计费的情况。
第二百三十七条 我国负责国际公众船舶电报、电话费结帐机构为上海市邮电管理局(POSTAL AND TELECOMMUNICATION ADMINISTRATION OF SHANGHAI,34.NANJING EAST ROAD,SHANGHAI CHINA)。结帐机构识别码(AAIC)为“CHO1”。
【章节】第九章 纠察与奖惩
【章节】第一节 纠察
第二百三十八条 为保证本规则正确执行,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严格通信纪律,确保通信顺畅和机密安全,各级水产行政部门和海区渔政分局负责组织渔业无线电通信纠察,建立专门纠察和各电台间互相纠察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百三十九条 通信纠察的内容包括:
1.执行业务规程情况;
2.通信保密情况;
3.遵守通信纪律情况;
4.工作态度和协作配合情况;
5.频率使用情况;
6.其他违章情况。
第二百四十条 渔业通信部门和被纠电台收到纠察台发来的纠察表,应认真核实,按情节严肃处理。并将核实和处理情况及时回复纠察台。重大问题还应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章节】第二节 奖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渔业通信部门对严格遵守本规则的通信工作人员,应及时给予表扬;对模范遵守本规则且有显著成绩者,应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有重大贡献者,还应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百四十二条 对违犯本规则造成通信差错和事故,或因严重失职给工作造成损失者,应按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分别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